关于《合同法》中“数据电文”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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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为法条继受的结果;《合同法》将数据电文定义为形式而非内容显属错误;对数据电文应作扩张解释;在适用该款时,需区分不同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不同的解释;从立法论上,可考虑将该款及其他相关条款删除。
作者 李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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