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破产反欺诈问题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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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外破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破产,即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处在不同国家的破产,也可称作“国际破产”或“跨国破产”。所谓“破产欺诈”,又称为“欺诈性破产”,是指债务人在本国或国外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欺诈性的让与、赠与、交付或转移,以期拖延、毁抵或击败债权人,以破产为最终形式的行为。随着我国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经济合作日渐增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审判》 2003年3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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