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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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作为纠纷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陈述客观存在的证明功能较之其他证据有着不可比拟的价值,然而我国虽将当事人陈述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仍难以充分发挥其价值,应明确界定当事人证据性陈述的内涵,设置获取证据性陈述的程序,增加虚假陈述惩罚措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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