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吗?——对一起汽车消费贷款案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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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以下简称甲方某支行)与格尔木市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某支行指定乙方某有限公司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凡在乙方购买甲方指定品牌汽车并经乙方推荐的最终用户(包括企业法人或公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02年8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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