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损”岂是纳税“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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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电力做为一种无形商品,因其在传输过程中的特殊性,线路中的正常损耗便被称做“线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购进的商品正常损耗,其进项税允许抵扣。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少数电力企业有利用“线损”偷税的现象。我们接到群众举报:某电力企业建有电炉7个,对外承包经营,有偷税嫌疑。我们据此检查该企业,该电力企业以电力对外投资,电炉耗用的电力部分不计收入,承包人以承包费的形式付给该电力企业,而该电力企业把此电炉耗用的电力计入线路损耗,既未作销售并计提销项税,又未作进项税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纵横》 1998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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