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是德国学者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的重要基石,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的风险刑法在我国刑法学界引起巨大争议,我国很多学者在进行风险刑法研究时不当地扩大与泛化“风险”的范围。就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与西方高度发达、富裕的福利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但不能以此否定我国社会也存在“风险社会”意义上的“风险”,然而风险刑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应对“风险社会”之“风险”。与此同时风险刑法也有其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应对我国社会某些领域存在的事故型风险,但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