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属性及其契约化规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社区矫正的属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契约化的空间。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社区矫正是国家和社会力量根据社会契约有效管理社区矫正事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矫正效率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活动。因此,社区矫正在表现形式上是行刑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社会关系的复合,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组织形式,一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结构形态,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政府"应是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是社区矫正政策的制定者,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是管理职能;社区矫正参与者则是政策实施的"划桨者"。社区矫正的公共管理属性使得社区矫正治理体系必然是以国家刑事强制力作后盾,由社会力量为罪犯提供矫正服务的二元体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