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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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质量指南》 2001年6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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