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助项目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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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美国《贝都法案》相比,我国政府资助项目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存在国家所有权和介入权的规定不明确、创新者缺乏产权激励、科技奖励覆盖面太窄、基础科学研究人员薪酬微薄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我国政府资助项目科技创新激励机制,详细规定国家保留所有权和介入权的情形,由创新者分享科研成果产权,扩大科技奖励的覆盖面,建立符合基础科学研究人员特征的薪酬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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