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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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劳动编辑部:去年,我单位一职工因经济问题,被县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刑后在本单位执行。现特去信询问在缓刑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执行利津县电业局姜振祥1998.4姜振祥同志:关于你来信中提到的缓刑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仍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的规定,即: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工作人员的工作安置和工资待遇问题,应按1964年内务部(64)内人工字第143号文第四条中"应当
作者 董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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