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小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最大比例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根基,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则成为维护证券市场高效运行的关键。因其高比例、维权难的现状而引发关注。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设立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前置程序的取消、投服中心的设立和首例支持起诉的开庭,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寒冰正在消融。而违法主体较低的违法成本、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和赔偿诉讼的困难现状亟需投服中心的支持来解决。建议法院实现专业化,设立专门的证券法院或金融法院,同时成立专家库,为有关法律、金融问题出具专家意见。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建议投服中心实现专业化,使证据搜集更加完善和全面。建议立法机关在损失赔偿方面设立惩罚性赔偿,从而实现损失的全面赔偿和对于违法者的威慑功能。
简介:《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德国所采用的'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性'标准,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都无法形成有效对接,短期内无法成为我国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而'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及的整体性的生活历程'之含义界定出发,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确定不同的多数人侵权纠纷类型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无疑是一种更为可行的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而以此为前提,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必要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两分法框架内再建构出一种新的共同诉讼类型——'准共同诉讼'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