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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国家调节应是在市场调节基础上对于市场调节的一种再调节,也就是对市场调节所作的利益资源分配安排进行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保障国家调节的再分配。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社会利益分配关系,经济法在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充分认识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自觉应用它处理好我国收入分配关系,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 标签: 经济法 再分配功能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 简介: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 标签: 民事救济 环境侵害 环境损害 环境侵权
  • 简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其前身为1954年宪法设立的法案委员会,主要负责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2018年通过的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该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在功能上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关。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与功能,切实推进宪法监督与实施,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尽快合理分工法律审议与合宪性审查职能,严格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配套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与机制。

  • 标签: 法律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宪法监督 合宪性审查
  • 简介:政府行为与行政法之间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最近几年的改革思路,如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等基本上都是在行政法的框架内进行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逐步确立,在竞争法框架内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性已经日益凸

  • 标签: 价值实现 功能释放 政府行为
  • 简介: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行政权的主体可分为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归属主体毫无疑问是人民,即社会成员的集合体。但分散的人民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权,所以要由民意机关——立法机关将行政权的行使主体资格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即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它代表人民行使行政权,其任

  • 标签: 行政异化 行政法 行政权 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
  • 简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企业普法维稳工作如何主动作为,充分运用普法维稳手段,做好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以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应对金融危机提供优良法律服务与法律保障,是当前普法工作的重要课题和现实任务。围绕这个主题,谈几点个人看法。

  • 标签: 国际金融危机 普法工作 社会和谐稳定 矛盾纠纷 平稳发展 法律保障
  • 简介:<正>"变迁"已成为我们所处时代的一个流行话语,成为经济、法律、政治等领域常见的一个用词。之所以如此,原因不言而喻,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绵延至今,社会各方面的制度皆受到冲击而发生变革。无论是出于学术研究之目的,还是出于为制度发展提出建议之心愿,或二者兼有,许多人都认识到这个话语的功能之一:对原有制度及其演变过程进行描述、解释、评析或为进一步变革提供规范性构想的背景,借助此话语得以简约并固定之。

  • 标签: 司法解决 现代司法 流行话语 行政违法 法治国家 纠纷解决
  • 简介:在清代广泛的田宅交易中,除了交易当事人以外,几乎整个交易过程都伴随着各色各样的第三方群体的存在。之所以要牵涉如此众多的第三方,可以说正是对官方缺乏必要的所有权确认制度的一种自发的反应。由于清代国家没能为民间的田宅产权移转提供高效且成本低廉的登记公示服务,民间为了交易安全考虑,自然是引进的第三方人数越多,对交易的合法性的证明功能就越强。

  • 标签: 田宅交易 第三方 确认 公示
  • 简介:<正>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目前学界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监护与亲权相比具有差异性,仅有监护制度不足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目标,且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主张采用大陆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制度同时规定的做法,以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延伸规定,在亲权丧失后才对未成年人发生监护。另一种观点主张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继续沿用为全体未成年人统一设定的监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对不同观点的文献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亲权与监护兼采论者大多是从亲权所具有的特殊内容来论述的;大监护论者则是针对传统亲权有关内容可能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不良后果、监

  • 标签: 监护制度 亲权 大陆法系传统 未成年子女 观点主张 民法通则
  • 简介:<正>立案调解,作为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审判实务中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它不仅有效地把很多争议解决在了审判程序之外,降低了法院的收案数量,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对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真正做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然而,随着立案调解实践的发展,它的一个附加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即立案调解可以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通过某法庭在实行立案调解程序前后各项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从实证角度可揭示

  • 标签: 审判效率 调解程序 审判程序 息诉 实证角度 附加功能
  • 简介:农地承包仲裁属"准行政性仲裁程序",它是农地承包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并能产生"一调终局"之程序效果。其功能应定位于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之诉讼案件的分流,其程序启动无须仲裁协议,就其与诉讼的关系,当前立法定位于"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具有现实之合理性,但在制度体系相对成熟之后,应及时转为"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 标签: 农地承包经营纠纷 仲裁 仲裁调解
  • 简介:主流民事诉讼理论以及民事诉讼立法均否认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般以宣告性救济方式、禁令性救济方式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形式。实际上,剥离了损害赔偿,特别是针对小额受害人扩散性利益的损害赔偿,无法彻底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同时,在承认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方面,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达成一定的共识,其也体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民事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 标签: 诉讼形式 公益诉讼 民事赔偿 诉讼功能
  • 简介: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创新具有信息大数据、业务交叉性和服务普惠性等典型特征,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能够有效实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监管理念的视角观察,互联网金融创新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但偏重风险控制、实现金融秩序稳定和安全的机构监管模式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监管。故有必要审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在理念和价值方面的矛盾与冲突,从协调效率与公平、风险与安全价值出发,建构一种耦合监管机制,在实现"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协调监管基础上,构建针对其典型特征的功能监管机制,形成系统性风险控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二元结构",在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效率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和信用监管。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协调监管 功能监管
  • 简介:医患纠纷的主要解决机制包括非诉讼类的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卫生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医患双方协商多隐含非自愿、非公平成份,而卫生行政调解则处于虚置状态。非诉讼机制虽然可能化解纠纷,但其本身存在着偏离社会正义的目标、损害法律的权威等弊端。民事审判是彻底解决医惠纠纷的终极手段,并肩负对非诉讼机制的引导、监督、制约职能。应当以"法与医"的结合为着眼点对医疗损害赔偿的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加以改进,或在医患纠纷审理中引入"法院附设ADR模式",并建立审判机关与鉴定机构在事实认定与责任界定方面的协同机制。

  • 标签: 医患纠纷 多元化机制 民事审判 医法结合
  • 简介:<正>一、引言无论过去苏联宪法对中国宪法有过怎样的影响,我们都不得不承认,如今我们对俄罗斯的情况十分陌生。我们对美、英、法、德等国的宪法远比对俄罗斯的情况更为熟悉,尽管从地理上讲,它们只是远邦,俄罗斯才是近邻。近几年,国内对

  • 标签: 俄罗斯 宪法规定 功能主义 宪法学 宪法变迁 社会主义时期
  • 简介:本文重新评述与论证了法律与金融发展之间的若干功能性机理以及在金融发展中,普通法基因的重要性,尤其反思了法律与金融理论中的“法系决定论”’之理论缺陷,论述了其他替代性“制度基因”在中国“新兴加转轨”的特殊环境下之适应性功能、角色以及公共政策含义,然后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法律成长经验,反思了“法律与金融发展的中国悖论”之理论命题,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初期发展,并非像主流法律与金融理论所强调的那样是源自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而更多地却是来自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家长主义呵护”。中国在未来需要及时转变“家国基因”主导下资本市场发展与治理的“法律家长主义”作风,更多地以“园丁”身份并本着“生态主义精神”去着力维护“新型金融业态”的生态平衡,同时努力培植市场治理与司法治理相结合的普通法“制度基因”与精神,以增强中国金融法律适应市场演进的能力,促使中国金融市场成长为一个更加包容、开放而且能够自我扩展的内生秩序。而在此过程中,“金融法之艺术”或“金融治理的法律艺术”可能比法律起源对金融可持续发展更为重要。

  • 标签: 法律起源 金融发展 法律家长主义 金融法之艺术
  • 简介:在我国国家立法中,法律与宪法规范表述趋同化现象存在较为普遍,其缘于我国沿用多年的立法技术——“宜粗不宜细”,这种现象属于立法不作为,将导致宪法与法律功能界限日趋模糊;不利于宪法实施、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以及虚置宪法委托,更为行政法规掏空法律专属事项提供可能。在本质上它违背了宪法精神的要求,属于法律与宪法的冲突形式之一,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立法的具体化功能的实现,更突出了国家立法具体化功能需要加以有效规范约束的必要性。

  • 标签: 法律冲突 规范表述趋同化 宪法审视 宪法实施
  • 简介:本文重新评述与论证了法律与金融发展之间的若干功能性机理以及在金融发展中,普通法基因的重要性,尤其反思了法律与金融理论中的“法系决定论’”之理论缺陷,论述了其他替代性“制度基因”在中国“新兴加转轨”的特殊环境下之适应性功能、角色以及公共政策含义,然后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法律成长经验,反思了“法律与金融发展的中国悖论”之理论命题,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初期发展,并非像主流法律与金融理论所强调的那样是源自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而更多地却是来自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家长主义呵护”。中国在未来需要及时转变“家国基因”主导下资本市场发展与治理的“法律家长主义”作风,

  • 标签: 法律起源 金融发展 法律家长主义 金融法之艺术
  • 简介: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 标签: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诉讼功能模式 主观公权利 客观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