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
简介:本文试图估计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通常称为CLMV国家[即“柬老缅越”])在加入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后由于实施共同有效特惠关税(CommonEffectivePreferentialTariff[CEPT])制度而遭受的税收损失,并建议它们采取适当的政策来弥补这些损失。显而易见,除了与众不同的缅甸以外,其余的CLMV国家都肯定会由于实施该制度而损失大量向东盟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收入。然而,所有CLMV国家的政府总收入(税收和非关税收入)却可能会大大增多,尽管共同有效特惠关税的税率降低了。因此,本文认为,尽管这些国家的税收暂时减少了,但它们还是应该继续致力于充分实施共同有效特惠关税制度。
简介:二次大战以来,美国历届政府在对待经济安全的态度上,表现出既重视又不重视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历任总统都明白无误地强调靠经济的规模和实力来作为美国的最后防线,认为一个有活力的国内经济是美国发挥全球领导作用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又较少使用经济安全一词。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经济安全长期处于从属地位,用美国外交政策专家罗赛蒂(J.A.Rosati)的话来说,就是属于“低级政策”之列;一方面,在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国际经济政策和国内经济政策时,常常用来达到经济安全目标,特别是不少对外经济政策本身就是典型的经济安全政策,另一方面,从来没有正式制订过一个系统和明确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这一矛盾现象是了解美国经济安全战略的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