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善意"一词最早源于罗马BonaFides时效取得制度。罗马法中的善意以"毋害他人"为抽象内涵,存在两种具体含义:诉讼法领域中指客观善意,体现为外部行为;物权法领域中指主观善意,内含于心理状态。"善意"释义的延伸发展中,拉丁语及英语国家采同一术语表达;德国法采分立术语表达。后者使"善意"一词最终走向分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的善意演变为当今的诚信原则;而作为内心状态的善意则保留在物权法、债法诸板块中,表现为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实效中的善意或占有人的善意等。另外,作为内心状态之"善意"被剥除开来后,广泛随附于物权法领域之各种制度而存在,并在此发展出丰富内涵。
简介:摘要善意保护制度,作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学界认为,其渊源于古日耳曼法的“HandsmussHandwahren”即“以手护手”原则。善意保护制度是近代以来为适应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纳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的。目前,善意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明文规定。善意保护即通过保护善意的当事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它在民法体系的物权领域、债权领域和民事行为领域都有具体的体现。那么,民法为什么要对善意加以保护?善意应如何认定?体现善意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哪些?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