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界以为,现行民诉法第119条起诉条件之规定,未能严格厘清诉讼要件与起诉要件之不同,导致立法误将诉讼要件归为起诉条件之中,前置诉讼要件审查阶段,进而抬高我国诉讼门槛,肇致起诉条件'高阶化'之乱象。然而,虽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混同之现状犹存,但以诉之效力位阶理论审慎视之,原告依法提交适法诉状之行为即可产生诉讼系属及后续二重起诉之禁止等多重法律效果,诉讼即已宣告成立,诉讼要件之审查行为实为诉之合法性评价,与前者分属不同位阶。此外,管窥他国,重识起诉条件自身实质或形式条件,均不存虚高之虞,凡此种种于起诉条件之误识表明,起诉'高阶化'之论断实则言过其实。
简介:m晚近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的讨论趋于热烈,但多是基于日本刑法理论并和说的思想展开论证.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刑法规范第43条将中止犯作为未遂罪的一种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而我国《刑法》第24条对中止犯的规定却有所不同,是以是否造成损害为界限,分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梳理以往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的学说基础之上,从我国刑法规范出发,可以分离中止犯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免除处罚的根据,最终形成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二元论立场:在中止犯造成损害时,对其减轻处罚的根据与违法、责任减少说具有亲和性;在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时,对其免除处罚的根据与刑罚目的理论具有亲和性,并以二元论立场为根据,进一步探讨对认定中止犯自动性认定的具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