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无合同、合同短期化、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这种劳动关系的现状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的现实依据。劳动合同立法的的理论依据,则在于劳动合同法律所规制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具有从属性质的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是一种从属性的合同。这是一种不对等和不平衡的关系。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劳资双方的力量相对平衡,以实现劳动合同关系长期化和稳定化。为此,《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以劳动者保护为基本宗旨的《劳动法》应是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立法的主旨和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立法的社会功能是追求社会公平,实现劳资两利;对于劳动关系的调整必须强调公权力的介入。
简介:年龄歧视成为我国劳动就业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歧视现象,但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均未禁止该类年龄歧视现象。在劳动就业中设定年龄上限有违我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要求中的年龄上限设定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直接与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相抵触。非公企业在招聘中的年龄上限要求一般也有违宪法精神。宪法所保障的劳动就业权之社会权属性决定了国家有义务消除年龄歧视,在保障劳动就业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与社会权中对国家积极作为的要求相契合,应尽快通过禁止劳动就业中年龄歧视的立法。消除年龄歧视应作为我国当今劳动权平等保护的首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