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海峡两岸在处理刑事搜查语境下的“定时炸弹”假设时,出现了大相径庭的结果.相较于台湾地区而言,大陆的紧急搜查制度处于一种“不伦不类”的越尬处境当中.紧急搜查同其他类型的无证搜查相互杂糅,致使其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而且大陆还未能设立相应的事后审查机制来对紧急搜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这都将导致紧急搜查权的异化.只有在积极贯彻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紧急搜查的独特属性单独分类并进行层次上的划分,构建相应的事后审查机制,才能保证紧急搜查制度“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简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和运行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的权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明确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固有权属性、可执行性、行使范围、不正当目的和民事赔偿责任.《征求意见稿》或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一是对于股权已转让的原股东,应赋予其股权存续期间的股东知情权;二是公司章程可以扩大和细化但不得限制和剥夺股东知情权;三是同业竞争关系不宜直接推定为“不正当目的”,还需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意图.
简介:《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2年12月14日发布)所创设的过渡期制度,是商标局以法律拟制技术表达的法律政策(个别规范),而非《商标法》所规定的"同一天"的"重新定义"。它既非法律所明确授权,又非法律所禁止。在内容上,过渡期制度对于《商标法》的顺畅实施而言是必要的。同时,1993年先例的存在等立法事实表明,商标局对它的创设也是法律秩序所容认的。"华源公司诉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有重大疑问。
简介: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海峡两岸紧急搜查制度之比较----从苹果公司“叫板”FBI一案说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若干争议问题研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的理解与思考
框架秩序与规范审查——“华源公司诉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评析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经营者订约时未将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