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据新华社报道:作为国家的未来.青少年群体的诚信意识如何将决定我们未来社会的诚信。为了解青少年群体的诚信现状.2006年民革安徽省委员会历时半年,先后对安徽省合肥市上千名小学、初中、高中学生进行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并公布了最终结果.其中的一些具体数据和情况分析让人颇感沉重。“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在个人诚信行为方面.随着年龄增长,诚信出现负增长:小学生诚信优于初中生.初中生优于高中生。”民革合肥市委主委李晓梅说。调查数据显示,在诚信行为方面,小学生“作业没完成时”.83%的人会“向老师说明真实的情况”:“考试时遇到了难题,而你前面同学的答案尽收眼底”.83%会“继续独立思考”。在被调查的初中生和高中生群体中.从来没有“考试作过弊和有过作弊想法”的初中生和高中生分别仅占33%和15%。超过60%的学生“偶尔”作弊。在对他人的诚信评价方面.小学生眼中的同学诚信状况较好.而大部分初中生、近一半的高中生对同学的评价较差。与此同时,半数的高中生也表现出对学校的不信任。此外。从对合肥市73个大中小企业的74位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调查结果看.企业对近年来就业和求职的大学毕业生诚信状况评价不太高.71%的被调查者认为大学生就业信息不太真实。“调查中,75%的高中生和85%的初中生将‘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列在负面因素的首位:60%的学生认为商家诚信一般或不诚信。”李晓梅介绍说。
简介:对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我国学理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其中,肯定说多为规范与实务所采纳。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除了意思表示错误、无权代理等少数情形,并不将履行利益作为赔偿信赖利益的上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违法合同、恶意磋商、违反预约、欺诈缔约、解约赔偿等领域,法院基本上支持“信赖利益以履行利益为限”这一命题,这一做法值得检讨。对于该命题,不应全然地肯定或否定,而应结合规范目的、可归责性与损害类型三项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当法律存在保护信赖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特殊规范目的时,应肯定该命题的适用。除此之外,当义务人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或者欺诈等具有较强可归责性的情形时,应否定该命题的适用。当义务人的可归责性较弱时,则仅当权利人可证明本来会与义务人订立更为有利的合同时,对信赖损害的赔偿才可不受制于履行利益。在追求非经济目的的合同中,该命题并无适用余地。
简介:根据我国刑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判断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为了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含义,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将部门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一并纳入其中,该司法解释的这一扩张性规定虽然契合了惩治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为此,应当对该司法解释第2条的内容作限缩解释,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部门规章只有在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予以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一起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