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污染产品税与污染排放税向来被视为污染税(环境保护税之内核)的两大支柱。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国际实践趋势,污染产品理应是环境保护税的重点规制对象。然当下环境保护税立法仅聚焦于污染排放课税,而将污染产品任由消费税选择性调整。税制实践一再证明,消费税终归不是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诸多先天税制上欠缺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难以迎合环境治理的需要。不管是鉴于域外经验,还是基于税制分工,都有必要借环境保护税立法之机,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即便一步到位的条件未必成熟,也有必要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预留未来针对污染产品的课税空间,实现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的协同规制。
简介:厘清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是完成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部分对接的基本步骤,也是促进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基础环节。因此,要实现两者完美对接,首先就需要辨析清"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对于两者的关系,我赞成其属于不同行为范畴的环境侵权。首先我从"生态环境"一词的不同解释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适用"生态环境""生态与环境""生态""环境"等词的理论更为合理;接着再从两者不同特征出发,从而理顺"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破坏生态是不同于污染环境的行为范畴,《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的归责原则并不完全适用"破坏生态"的归责原则。
简介: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实现经济与环境双重目标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本文首次基于投资效率视角,利用投资支出与投资机会敏感性模型,分析环境规制对重污染行业的影响。研究发现,环境规制从整体上降低了重污染行业的投资效率,对非国有企业投资效率的负面影响非常显著;地方国企存在着投资规模过大的现象;是否为重污染行业、行业环境规制强度与污染排放强度三者之间整体上呈高度正相关,但仍存在着细微的差异,这种差异使中央国企在投资支出上的表现不尽相同;所在地为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水平较低地区的企业,投资效率下降显著。上述结果表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关系并未达到波特假设的双赢局面;地方政府对地方国企的支持,使重污染行业非国有企业在环境规制中处于相对不平等地位;设计至少与污染排放强度相匹配的环境规制强度,有利于刺激高环境治理水平企业的投资;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治理水平,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双赢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