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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春暖花开的季节,我却惊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恰热克法庭的阿来提庭长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享年53岁。第一次认识阿庭长是2014年看新疆电视台播放的专题系列片《美丽梦想》,每集20分钟左右,介绍各行各业的优秀人物,采访阿庭长的那集就叫《恰热克法官》。

  • 标签: 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追忆 新疆电视台 人民法院 优秀人物
  • 简介:目次一、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社会功能领域区分替代"公/私"区分二、私法必须阻止经济理性破坏职业标准三、法律合同的文化优势四、相互竞争的"契约的世界":合同的三种维度五、法律刺激:关于法律继受的"结构耦合论"六、网络契约理论:从双务合同到合同结合七、作为社会制度的鉴定:第三人的契约内部化八、私法的社会学启蒙:是"思想实验"还是一场"革命"

  • 标签: 市民社会 社会系统 自省法
  • 简介:<正>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可谓任重道远、压力空前,在法律传统与现实社会问题(包括犯罪压力)的双重作用下,国家与社会形成对犯罪、刑法以及刑罚的理性认识最为困难。但是,新中国刑事法律的发展与制度变迁仍然是巨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就观念与制度层面来说,最重要的标志是刑事法律"话语"的转变以及背后的观念变革,

  • 标签: 刑事法治 中国刑事 刑事政策 法律传统 危害公共安全 首要分子
  • 简介:1952年8月启动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法观点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旧法观点的主要危害是“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肃清旧法观点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组织整顿的方式,将旧司法人员清除出司法机关;加强思想教育,排除法官头脑中的旧法观点。这次司法改革也确立了一系列新法观点:方便群众诉讼,依靠群众办案,服务中心工作,有错误即改正。当下,我们应该就1952年司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作进一步的思考。

  • 标签: 1952年司法改革 司法理念 旧法观点 新法观点 人民司法
  • 简介:<正>一、引言自德国波恩大学刑法学暨法哲学教授雅各斯提出与"市民刑法"相对立的"敌人刑法"以来,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引起了许多争论与批判。"敌人刑法"的核心主张是:把持续性地、原则性地威胁或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不当作法

  • 标签: 规范论 功能主义 布斯 刑法 法概念 康德
  • 简介: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人权领域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但近些年来南非宪法法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这个理论问题所作的问答非常引人瞩目,它在2001年判决的Grootboom案现在已经被广泛视为是证明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的里程碑式案件。本文将结合Grootboom案与理论界的争论对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可能性和限度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 标签: 社会权利 南非共和国 经济 角色 保护 政府
  • 简介:被人们称为“风口”的阿拉山口口岸,是我国西部开放的铁路、公路并举的最大通商、联运口岸,又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桥头堡:与阿拉山口口岸同步组建的新疆博州阿拉山口武警边防大队、口岸派出所,在一年一场风,从春刮到冬的恶劣环境中,驻守在祖国西陲长风流贯的大漠边关,就像那“风口”耸立的巨大“顶风石”,维护着口岸门户的安宁。

  • 标签: 阿拉山口 口岸 亚欧大陆桥 联运 新疆 博州
  • 简介:目次一、前言:社会立宪构成论——国际法与宪法问题的社会学法学思考二、魏玛的遗产:德国公法学"实质的民族宪法观"的形成——从高权国家到人民宪政观(一)高权国家与大众民主(二)魏玛:国家作为社会的自我组织——宪法的实质化(三)魏玛方法论争的遗产:宪法实质化与民主的同质基础三、托依纳从社会理论与知识理论角度的批判:多元主义的社会立宪构成论(一)无法包含社会的国家:系统论对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二)新的民主观:对人民主权概念的重构与重视自发政治(三)多元理性:宪法多元,法多元四、托依纳从世界社会角度的批判:跨国跨文化的宪法,从实质到功能的转变(一)跨国与跨文化:从不可穿透的国家宪法观到世界社会的法沟通(二

  • 标签: 托依布纳 跨国社会立宪构成论 生态学式的人权观 宪法 社会学法学
  • 简介:郡政府与公司签订合同恢复废弃的土地,郡政府提前给公司预支了款项,由公司用该笔款项购买设备;而该笔款项从拟支付给公司的总款项中扣除。为了保护郡政府的利益,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所有的设备、商品及原材料等物资,一旦被固定在合同约定的地点,都属于郡政府。而为了完成该工程,当事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出售上述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经使用的产品和原材料,并将出售的收入用于偿还已到清偿期的款项或者根据合同将到清偿期的款项。上议院认为,一项赋予债权人可以出售债务人的财产并将所得款项抵偿债务人对自己欠款的合同权利就是一项担保权利;并且因为涉及的财产(建筑设备、临时性工程、施工现场的商品和物资)属于可变动的资产,在合同当事人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消耗或者移出现场,这属于浮动抵押。根据《公司法》第395条第(1)项的规定,未进行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清算人和管理人和公司的任何债权人,也不能对抗处于清算或者接管阶段的让与人。郡政府的权利构成担保物权,但因未登记而无效,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郡政府享有合同抵销权,因不符合成文法的规定而无效;衡平法并不干预并保护未能遵守成文法规范的当事人。

  • 标签: 担保权利 浮动抵押 登记效力 合同抵销权 成文法 衡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