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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 标签: 持有型犯罪 正当性根据 毒品犯罪 继续犯
  • 简介:检察一体作为各国检察制度在组织上的根本指导原则,其形态,具有组织原则上的上命下从、权力运行上的整体独立、职务履行上的内部协同等特征,其权力内涵包括指令权、职务收取、移转权、异议抗命权。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便在于明确其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合理界限,即赋予检察官一定范围内的事务决定权并承担责任。我国目前存在着检察指令缺乏规制、司法亲历难以满足、三级审批效率不足等问题。所以,应在确立检察一体总体原则的前提下,从权力主体、权限范围、责任划分等方面赋予检察官一定的办案权限,同时,从原则、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对检察指令权予以规制。

  • 标签: 检察一体 权力清单 三级审批 司法亲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