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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结果
  • 简介: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创新具有信息大数据、业务交叉性和服务普惠性等典型特征,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能够有效实现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监管理念的视角观察,互联网金融创新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但偏重风险控制、实现金融秩序稳定和安全的机构监管模式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监管。故有必要审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在理念和价值方面的矛盾与冲突,从协调效率与公平、风险与安全价值出发,建构一种耦合监管机制,在实现"一行三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协调监管基础上,构建针对其典型特征的功能监管机制,形成系统性风险控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二元结构",在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效率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和信用监管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协调监管 功能监管
  • 简介:药害事件通常是指因使用药品导致身体、生命健康受到伤害的事故。随着整个社会经济及医药行业的发展,世界各地的药害事件屡见不鲜,造成的危害也非常严重。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消费对象是普通大众,直接关系着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一旦药品的安全性出现问题,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甚至会波及全球,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因此,为制药业的健康发展

  • 标签: 药害事件 医药行业 特定多数 消费对象 人的死亡 联邦食品
  • 简介:证券式众筹虽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但仍具有集资性和公众性的双重特点,这表明证券式众筹可能面临擅自发行和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较之于传统公开发行,域外立法已创新证券式众筹监管理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其监管重点已单纯从发行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向兼顾投融资限额、投资权利维护转变以及强化中介机构在证券式众筹监管中的作用,此举或许可为我国证券式众筹合法化及其监管制度的确立提供有效借鉴。须创新证券式众筹的监管理念,并分别从发行人、中介机构资格与义务设定以及投资者权利的直接维护来确立证券式众筹监管的法律进路。

  • 标签: 证券式众筹 法律风险 监管
  • 简介:资金监管是公募基金会法律监管中的核心问题。我国公募基金会资金监管的法律依据位阶偏低且部分内容不合理、基金会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税收激励机制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强制力不足,不仅削弱了基金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能力,也对其声誉及公信力产生了损害。应提高监管的立法位阶并完善相关单行立法,构建由基金会自身、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及公众、司法部门组成的多元监管主体结构,完善税收激励、信息披露、绩效评估与问责等配套监管机制,加强并优化公募基金会的资金监管

  • 标签: 公募基金会 资金监管 税收激励 信息披露 问责
  • 简介:信息安全如今已经成为继能耗和互联网连通性之后的电子计算机的又一支柱。为了规范我国信息安全软件厂商的发展,亟须加强行为规范制度的建设。在维护互联网用户利益方面,安全厂商除了应当遵守产品质量责任和禁止欺诈行为等规范外,基于信息产品本身的特点,还需要遵守信息保护义务、告知同意规则等主要规范。此外,一般网络企业和信息安全厂商都在争夺用户桌面这一宝贵的"虚拟地产"。在市场竞争方面,除了需要遵守不得实施商业诋毁、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需要接受审查之外,安全厂商还需要遵守反技术规避原则、限制和确保软件兼容等相关规则。最后,安全厂商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对时效性要求更高,可以考虑改革行政执法程序,允许执法部门主动及时介入争议解决,同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作为平衡器。

  • 标签: 安全厂商 监管 行为规范 纠纷解决
  • 简介:司法实践中,虐待被监管人罪查处与认定都有一定的难度,除了线索发现难、证据获取难等客观原因之外,在对此罪关键问题的认定上也存在争议。而理论上也没有给虐待被监管人罪提供切实可行的认定标准,使得许多此类行为以故意伤害或滥用职权等罪处罚。笔者通过对此罪几个基本概念的深入分析来明晰此罪的认定标准,使此罪的认定明确可行。

  • 标签: 监管机构 监管人 被监管人 保护性约束
  • 简介: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是信托业社会责任背景下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创新。然而,中小企业作为融资主体本身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集合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剧了整个信托计划的风险。加强监管是控制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的必然要求。设立与管理监管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信用风险的监管机制。在现行法制环境下,上述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构建完善的设立与管理监管制度是本文研究的题中之义。

  • 标签: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 信用风险 监管
  • 简介:政府性监管是一种主导性的证券法律实施机制,但其内在缺陷不可忽视。在中国。尤其存在如下问题:繁复的事前管制流于形式,事后执法力度和明晰性不足,过大的行政权妨碍了市场自律机制发挥,偏离监管者中立本位,直接干涉市场运作。而其原因主要是:证券监管目标时常受到其他政策目的的影响,国有经济主体有较强的政治经济游说能力和抗拒监管执法的能力,监管者权力行使的受制约度和被问责度较低,掌控的市场资源却很多。作为一种针对性的平衡策略,证券民事诉讼的发起和处理机制都能相应地予以裨益。

  • 标签: 证券监管 证券民事诉讼 证券市场 证券法
  • 简介:涉案财物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涉案财物移送、管理和监督上还存在统一联动措施缺乏、跨机关核实和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规定不完善、监管职责不明等问题。应明确实物证据移送和处理的规范及要求;建立案件材料与实物证据先后移送的随案移送新模式;完善并加强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审查与监管工作。

  • 标签: 涉案财物 监管 问题研究
  • 简介: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用地是民族村寨旅游扶贫开发的土地及其附属物,是特定的可控制的有形物,与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建筑用地相比较而言,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用地具有意定性、主体法律人格缺失、附属性及生存价值凸显等法律特征,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用地所具有意定性、主体法律人格缺失、附属性的法律特征和物权法定是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用地监管的法律理论障碍,从理论上丰富和发展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法律特征和物权法定的内涵是破解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用地监管的法律理论障碍的关键点。

  • 标签: 民族村寨 旅游扶贫 土地 监管
  • 简介:我国将在上海适时推出证券市场的国际板,因此,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合理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相互认可机制,以处理我国监管机构和第一上市地对企业的监管冲突问题。相比其他的监管协调措施,相互认可机制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为了保障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监管者也必须处理事前的"不确定性"和事后执行的"囚徒困境"两个问题。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超国家机构,以及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多管辖区披露制度"(MJDS),分别从多边和双边两个互认体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引入以上两种相互认可机制之前,还需要对其所依赖的运行环境进行仔细分析,并由此得出一些可行的具体方案,如可以与欧美国家实行单方面的认可,与东盟国家建立一个超国家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并积极推进与我国香港、我国台地区湾证券监管的相互认可机制。

  • 标签: 国际板 国际证券监管 跨境上市 相互认可机制
  • 简介:我国正积极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利用市场机制减排温室气体、推动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绿色发展目标。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市场机制,从其建立、运行到监管都始终贯穿着各种政府行为。根据现代市场经济法的要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管理性经济关系立足于并服务于基础性经济关系。在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法律制度时,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应当科学回应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将市场决定与政府有为两大因素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推动我国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 标签: 绿色发展 经济法 碳排放权交易监管 政府与市场
  • 简介:“证券卖空”是柄“双刃剑”,在完善证券价格发现机制、增加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为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创造了空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过程中,投机者在衍生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联手卖空操作给监管机关稳定市场的努力制造了极大困难。在此背景下欧盟对“卖空”予以全面监管立法,确立了欧洲金融市场卖空新规则。与欧盟立法相较,我国现行融券监管法律体系存在明显不足,在加快金融创新步伐的情况下,应及时修改现有卖空监管法律规范,在理念上突破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监管之间的藩篱,进一步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亦可以欧盟立法为参考。

  • 标签: 证券卖空 金融衍生品 中小投资者保护 金融安全与效率
  •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比例要不断加大,我国大陆民营银行作为民间资本正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民营银行的发展史,其从近乎可危的境地发展成为重要金融机构,成功的关键在于其放松管制的同时也加强监管。然而中国大陆民营银行在市场准入、经营监管、市场退出等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在我国大陆民营银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议主要着力于市场准入中的资格审核、经营监管中的防范关联交易、市场退出中的风险控制机制等法律制度。

  • 标签: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 经营监管 市场退出 法律制度
  • 简介:反垄断执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主要处理反垄断执法机关与被调查的经营者之间的特定关系以及化解执法僵局。因以竞争者、消费者、利害关系人为代表的公共利益方在执法和解中有自身独特的利益诉求与特征,故应将其独设为承诺制度的相关第三方。在承诺制度实施的具体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关与被调查的经营者之间的执法和解容易忽略相关第三方的利益诉求,造成执法机关与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程度之割裂,形成三方利益之冲突。

  • 标签: 承诺制度 相关第三方 公共利益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垄断案
  • 简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进入高发期,而监管主体、产销主体和消费主体三方的监管合作嫌隙是一大肇因。有鉴于此,2013年初,我国将原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模式变革为以食药监总局为主导的统合协调监管模式,并于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相关立法修订在不少方面有利于三方合作的改进,但鉴于"失措""失信"与"失察"因素制约,三方主体仍可能面临潜在的合作困境。为此,有必要以强化消费主体共治责任、激励产销主体合作意愿以及引入监管主体良性竞争为切入点,进一步检计监管模式构建上的相关制度问题,进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机制,促进有效监管合作。

  • 标签: 食品安全 监管模式 合作困境 信息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