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通过运用调查法、文献资料法、实践法、专家访谈法等研究方法,以王老吉赞助高校体育的现状为研究对象,了解了现今的王老吉公司对高校体育赞助力度比较小,体育相关政策和市场侧重于职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现状。本文主要的结论如下第一,王老吉没有找到与其产品形象更加契合的高校体育赛事。第二,高校体育赞助市场仍需进一步开发,王老吉对高校体育赛事赞助的规模小、次数少。第三,高校回报不足,企业营销产量受限。在此基础上提出四点建议第一,校方领导革新传统理念,重视企业赞助的体育活动;第二,企业进行高校体育赞助时,引进中介机构,培养成熟的高校体育赛事市场;第三,扩大对体育赛事的规模和投资。第四,革新公司的媒体宣传形式和手段。
简介:2015年体育赛事版权事件频繁上演。而在版权实践中表现较为强烈的是对各类国外体育赛事版权的引进热,这种“热”表现在对赛事数量的囤积、价格的非理性以及赛事购销思路的脱节。分析认为产生赛事版权“引进热”的原因主要有政策春风下体育产业时代的来临、体育产业链赛事龙头地位的引领、体育赛事与互联网“内容为王”的契合、赛事版权竞争主体自我创造意识的欠缺。对于这种热存在以下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赛事资源囤积带来的成本变现难题,非理性竞争带来的行业内耗,高投入后的版权保护隐忧以及持续投资的“代工角色”带来的赛事版权市场话语权的缺失等。并提出了赛事版权市场应有之思路:创新体育赛事版权盈利模式,体育赛事版权引进实施“竞合策略”,加速体育版权“法治体系”建设,加强体育赛事版权尤其是自主IP的“创新培育”。
简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诉讼纠纷中,对体育赛事保护是分析这类案件的源头。体育赛事的“转播杈”并非著作权法中的“转播权”,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权利的一种,其只能源于法律规定,不能出自各种体育协会章程,除非有相关法律授权于章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选择或编排”创造性的规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整体定性上既非影视作品又非录像制品,应属于汇编作品。当然,司法中的困境不仅仅体现于对该类节目的不同定性,而且还体现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因为不管该类节目被认定为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包括从信号角度保护,现行著作权法的“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其他权利”“广播组织权”等都无法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进行很好规范。因此,在“技术中立原则”基础上,创设“向公众传播权”与扩展“广播组织权”,成为有效保护网络宴时转播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