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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二十世纪初叶,当《伯尔尼公约》在柏林修订之际,适值电影甫经问世,该公约第14条即明确宣布,为电影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此后,美国著作权法亦于1912年Townsend修正案中,首次肯定电影作品为独立的著作权对象。日本在其1912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也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的标的。在中国,国民政府1944年首次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90年《著作权法》亦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 标签: 著作权保护 影视作品 《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法保护 电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介:影视作品人物角色综合了动漫和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的特征,既有从视觉层面呈现的形象,又有让观众想象的空间。影视角色能否独立于作品受到版权保护成为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影视角色采用不同的版权保护判定方法才有可能满足为影视作品提供版权保护和鼓励后续创作的需求。此外,影视角色既包含了剧本对角色的设定,又包含了演员自身形象和表演,调和影视作品版权人和演员之间对自己权利行使的冲突也成为了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应有之义。由于美国的娱乐产业一直走在各国前沿,其典型的与人物角色有关的版权侵权案较多,在分析美国判例的基础上,探讨影视角色版权保护的判定方法以及缓和角色扮演者与影视作品版权人之间权益冲突的途径。

  • 标签: 影视作品 人物角色 版权保护 美国判例 形象权
  • 简介:网吧在其营业场所内经营影视点播业务,版权人与网吧双方的利益在网吧影视产业中得到了平衡。但伴随网吧影视点播业务的广泛开展,这种利益平衡被盗版影视和商业维权所破坏,网吧影视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境。现实需求呼吁司法裁判突破立法稳定与保守的局限性,充分发挥利益平衡机制作用,通过司法裁判对版权人与网吧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有效分配而使得双方所追求的利益相应地得到实现。在网吧经营业务与版权人利益保护这两种法律利益出现冲突时,应由法官按照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的要求,依据法律论证程序,进行价值取舍,做出合理选择,正确界定网吧合理注意义务和适度保护版权人正当利益。

  • 标签: 网吧影视 利益平衡 商业维权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来源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的影视资源疏于履行监管责任,存在编辑、推荐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帮助侵权的基础是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服务器标准判定直接侵权行为存在,是对由此产生的间接侵权及帮助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对影视作品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证明他人传播了其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是证实侵权事实存在的第一步。本案权利人虽保全了被诉侵权网站截屏、文件下载进度等信息,但没有保存作品片段,造成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传播涉案作品事实方面出现困难,本案审判通过结合相关证据对涉案每部影视作品的传播行为进行精细分析,区别作出不同判定。

  • 标签: 影视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帮助侵权 举证责任 作品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