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要求并存的国际自由贸易体制下,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出现符合GATT和WTO规则的框架要求,但因制定的单方性、效力的域外性和规则的模糊性特点又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综合考虑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发展情况我们应当树立国际贸易交往中的环保理念;积极促使双边或多边环境贸易协议的达成;加强环境与贸易关系领域的环境法制建设;积极运用包括WTO在内的国际法律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