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开了经过长期调研、讨论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根据社会的广泛诉求,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解决了诸多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该《草案》似乎还存在一些可以修正、完善之处,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讨论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以供参考。一、《草案》第1项将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建议:将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简介:环境问题凸显,环境公益诉讼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屡屡出现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席,引发了学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2011年民诉法修改草案再一次将这一争论引向高潮。本文依据尼尔·麦考密克关于二次证明的内容,就后果主义原则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考察,发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环境公益之实现、公平正义之实现,与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相一致;从协调性原则角度考察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其法律监督地位和现行法律以及私权的自由处分均无冲突。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一项规则或法律依据应当有效。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中立法协调中面临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建议,认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属非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其身份属于公诉人身份,而反诉制度理论上可以适用但实际上却缺乏适用的条,裁判的既判力应当区别对待以及调解或者和解可以适用等。
简介:<正>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体系结构,基本上是比较合理的,现就《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建议:维持原条文,不修改。修改理由:关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实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实现当事人的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国家应当进行干预。人民检察院就是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机关,它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因此,主张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那么,它就具有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它处
简介: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和学说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学研究方法论日渐受到法律人的重视。比较法研究尚方兴未艾,判例研习的方法又成新的热点。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问题涉及某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而损害波及于与该人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时,该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乃是各国侵权法理论与实践的重点与难点。为此,本刊特约请四位在侵权法方面素有研究的学者分别从德国、瑞士、奥地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出发,对我国的一起典型的第三人惊吓损害案例进行评析,以期寻求各国不同侵权法制度下对第三人惊吓损害处理的共同评价,构建起各国法制共同的"上位模式",实现超越空间的比较研究的目的。在此,对于各位学者的赐稿及朱晓喆副教授的协助组稿,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简介:<正>2011年7月9日至10日召开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决定编辑出版会刊《民事程序法研究》。为繁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升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水平,促进民事诉讼学界的学术交流,办好会刊《民事程序法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向全体会员以及国内外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长期约稿。一、学术性高低是会刊遴选稿件的基本标准。无论是理论探索、实证分析、比较研究,还是历史经验总结,无论篇幅大小与字数多少,只要来稿在观点、论证方法方面具备足够的新颖性、独创性,本刊就将采用。二、来稿符合学术规范是会刊遴选稿件的底线要求。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既是学者守护自身学术声誉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会刊持久生命力的基本保障。来稿一经采用,编辑会与作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确认来稿是否遵守了无抄袭、无剽窃的基本学术规范。
简介: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传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转变为三维的风险分散和损害转移关系。在大众市场勃兴的过程中,侵权责任El益扩张,侵权范围不断扩大。在责任保险长尾效应的作用下,权利救济请求频率、损害赔偿数额、侵权责任规则、侵权行为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使保险人在资本需求、成本消耗和保险定价等方面出现预测错误,进而导致责任保险市场在紧缩市场与疲软市场交替的承保周期中徘徊。由于侵权法不确定性的泛滥与保险人的预测失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历了一场影响巨大的责任保险危机。为了减少侵权责任体系中的不确定性,恢复责任保险市场的盈利,保险产业推动了以限制侵权责任、减少侵权赔偿数额为中心的侵权法改革。通过分析美国各州侵权立法改革措施,可以发现,侵权法改革有助于保险市场从责任保险危机中恢复并逐渐实现盈利,但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并不能仅靠侵权法改革,还需保险公司在承保、经营和理赔等各个环节减少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