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被告人汪某于2000年至2004年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1.27亿余元。2005年8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0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1305年11月,公诉机关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汪某,认为被告人汪某于1997年至2002年2月间,非法向同村村民王某吸收存款400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06年4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汪某非法向同村村民王某吸收存款4000万元的犯罪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汪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简介:从处罚目的来讲,对于违反我国现行的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相对人进行处罚是为抵消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而处罚,还是为弥补造成的社会影响而处罚,目前法学界各自不同的观点,认为治安处罚不应该只从主观要求达到理想状态考虑,而应该客观考虑诸多要素所占比重,分析对处罚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建立科学合理的处罚模式;一般来说,影响立法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观因素是传统的报应理念和对违法行为危险性预防的社会要求,但是对处罚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该当性和处罚资源的可利用性,借用一种量刑格,以历史违法记录为横轴,以行政治安处罚为纵轴,以二者围成的范围作表格,以此空间代表治安处罚的范围,从而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