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追求也不断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不断的提高必定需要持续扩展水工环建设的模式,与此同时,对于地球生态环境的影响也不断扩大,该建设的持续发展严重危害到地质结构,为了维护自然环境,使地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持人类发展与地球生态的和谐相处,人们需要不断加强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意识,相关部门对地质环境进行科学的检测并评估该建设对地质造成的影响,提出有效的对应策略。
简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若干情形,为司法工作人员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提供了规范指导。然而,法条规定之有限性与案件样式之无限性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决定了办案人员在审查社会危险性时无疑要凭借自己的主观经验,同时,我国社会危险性审查还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应当以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以量化评估方法为评估基础,拓宽社会危险性评估主体的范围,加强评估过程中的控辩对抗性,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有助于实现社会危险性评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