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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起源、生成与演变作了一个乌瞰式的回顾,揭示了该制度法定性不断弱化的发展趋势。运用弗里德曼法律变化四分类学说来分析,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结果,其法定性弱化的动因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内因变化,也不能完全由社会外因所引致。为继续完善该制度,法律应回归代表人机制的本源,确保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尊重商业惯例的内在品性并且遵循该品性来修正法定代表人制度。

  • 标签: 法定代表人 法定性 商业惯例
  •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高职高专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毕业生的数量也随之逐年剧增,高职高专学生的就业理念、就业价值观、就业方式及形式等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目前,高职高专毕业生的就业方式及就业理念已成为人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针对高职高专毕业生的就业方式及就业理念进行调查分析,旨在完善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辅导机制,以帮助高职高专毕业生实现职业梦想.

  • 标签: 高职高专毕业生 就业方式 就业理念 调查分析
  • 简介:在日本,公司治理的效力很早以前就成为较大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日本的许多经营者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存在很多漏洞,这是因为日本的法律和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比如日本的法律规定股东大会选任监事和董事,董事会和监事对董事或者代表董事进行监督,而在现实情况中,社长把握着极大的权力,可以选任自己的部下作为监事和董事,甚至在退休之后都可以垂帘听政。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引进了美国式的公司治理制度,但是这种公司治理制度改革不能认为是很成功的,以日本的失败经验为基础分析中国大型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很有参考价值,这就是日本没有从三个“谁”的视点进行改革。

  • 标签: 日本 公司治理 三个“谁” 国有企业
  • 简介:在艾滋病与法律相关问题的研究中,对艾滋病信息,尤其是对艾滋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长期不受重视,现有的研究成果也极少。但是,就国际与国内立法而言,有关艾滋病个人信息管理与保护的立法历来是重点之一,尤其是2000年以后更是如此。因此,面对数量众多,但又较为分散、不统一的立法文本进行认真的梳理,总结其中的经验,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的建议就成为放在学界面前,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本文的写作即出于这样一个初衷,希望能引起学界的共鸣。

  • 标签: 艾滋病 个人信息 隐私权 人权 法律保护
  • 简介: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地位是董事忠实义务之一,如公司交易与董事出现利益冲突,传统的应对法则是采取严格主义,一概否定该交易,以防止董事损公利己,满足私益。但严格主义过于僵化,无法适应迅猛发展的商业经济,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随后,利益冲突交易不再被全盘否定,而交由股东会决定,但股东会的召集不但需要成本,也不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因此,英国新修订的2006公司法第175条将决定权授予董事会,这一规定虽具有种种缺陷,如受结构性偏见和群体同一性影响而投票支持利益冲突交易,但在其他措施无法替代的情况下,这一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公平与效率平衡的体现。

  • 标签: 不冲突义务 严格主义 董事会授权 结构性偏见 替代措施
  • 简介:GATF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或其所作承诺的贸易限制措施,在WTO体制尚无具体环境规则的情形下,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可资援引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协定条款。但根据WTO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政府却无权引用“一般例外”条款,这在WTO成员中绝无仅有,其后果十分严重。在现代国际法中,GATr第20条保护的人权、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均是主权国家应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也是主权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绝不可因wT0成员方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单方或协议的方式而被放弃。WTO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因《加入议定书》第11.3条未明确规定引入GATT1994或“一般例外”就丧失了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豁免权利,这样的结论与国际法的理论和最新实践可谓背道而驰。

  • 标签: GATT“一般例外”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固有权利
  • 简介:民事主体制度作为私法制度运行的核心基础承载着人类的理性欲求,也蕴涵着深刻的价值意义。由罗马法而展开的古代民事主体,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整体上展现的是不自由与不平等。但如果细心探寻,仍然能够从中发现某种自由的潜在诉求与平等的事实蕴含。虽然这种自由与平等因人类理性的发展局限而未能升华为观念形态,但却为近代民事主体的观念自由与平等提供了必要的积淀与储备。

  • 标签: 民事主体 身份 自由 平等
  • 简介:索财型'绑架'在司法实践中广为发生。首先,必须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分析,确认其是否存在债务,以决定能否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同时也不能简单地以司法解释有规定为由,直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应该具体地去分析数额问题,从客观行为样态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与实际数额相差较大的,可以反映其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以正确适用刑法。此外,在此类案件中,如涉及共犯问题的,要根据相关刑法法理处理重合性和承继性的问题。

  • 标签: 继续犯 法规竞合 承继性共犯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 简介:目的建立生物检材样品中氰化物定性半定量法——异烟酸一吡唑啉酮色阶法,以适应基层工作的需要。方法采用蒸馏法完成生物检材样品的净化、提取,吸收液中的氰化物在中性pH6.8~pH7.0溶液中,与氯胺T作用生成氯化氰。再与异烟酸-吡啉唑酮作用生成蓝色络合物。结果通过目视比较样品管与标准色阶管的颜色,可判断样品中氰化物的含量范围。结论本方法易操作、抗干扰性强、适合基层实验室参考使用。

  • 标签: 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 色阶法
  • 简介:团购在发展演变中不断探索出商业运营的新模式。现下商业团购模式的发展受制于"产业生存"与"法律治理"双重困境,此与网络经济的特性直接相关。网络团购市场的经营模式革新滋生法律治理方式的转变需求。"责任规则"与"规制规则"同为保护市场及参与主体权益的重要手段,以前者为主的事后救济方式治理之下的网络团购市场弊端频现,"规制规则"于此则有更多可取之处。在网络团购市场中,"规制规则"未被予以重视与追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偏向有关,而"规制规则"对经营者行为的激励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都举足轻重。此外,网络团购市场治理的法律选择影响着网络团购市场的发展命运。

  • 标签: 网络团购 责任规则 规制规则 法律选择
  • 简介: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将商号类招牌作为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查,忽视商号与广告的功能区分,因袭不合理收费的行政管理思维,导致法律适用的错位和机械执法的尴尬,凸显法律逻辑和法治思维的盲点。戏仿商号顺应市场经济的自由本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不规范语言文字存在明显区别,不应一概禁止,应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进行公序良俗的价值补充和合规性判断,体现应有的法治思维和执法艺术。

  • 标签: 店堂招牌 戏仿 商号 广告 规制 公序良俗
  • 简介:20世纪80年代以来,藉尸抗争的事例在中国社会中时有发生,并且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事件的类型学”。它们不仅有着利用尸体作为抗争武器的共同行为特征,而且还经常都呈现出法外收场的类似事件结局。藉尸抗争的行为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的抗争手段,主要是因为通过多种中间机制/观念而相互缠绕形成的复合性“危险”,实际赋予了藉尸抗争行为以某种制定法之外的“正当性”。对于法治框架而言,此类行为的不时发生,意味着其被潜在侵蚀乃至正面冲击的危险。若要消弭这种危险性,必须切实阻断藉尸抗争行为之“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循环生产机制。究其实质而言,对藉尸抗争行为的处理,也是对当代中国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加强国家权力的一种考验。

  • 标签: 尸体 抗争 群体性事件 法治 正当性
  • 简介:《中韩渔业协定》与《中越渔业协定》在内容上不乏相似之处,如协定水域和渔业管理制度两者近似,两协定还建立了各自的渔业联合委员会,且中、韩、越三国实施各自协定的措施也类似。然而,上述两个协定的性质截然不同,协定的部分内容与影响协定实施效果的因素等也有差异性。两协定及其实施的比较可为解决中韩渔业冲突提供有益参考。而根本解决中韩两国间的渔业冲突需要两国继续推动海域划界谈判并尽早达成划界协议。但在划界完成之前,中国应正视中韩渔业协定的不足,与韩国展开谈判,修改或重拟新的渔业协定。同时,中韩两国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双边渔业合作机制,严格执行船旗国管辖原则,并重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 标签: 中韩渔业协定 中越渔业协定 实施 渔业合作 海域划界
  • 简介:在新中国早期的村庄调解实践中,受到大民主这一政治框架的影响,一种依靠群众的治理得到适用,在这种治理方式下,通过群众辩论,以及制定爱国公约、成立调处委员会等一系列措施,群众、村庄被纳入到新中国的村庄调解实践当中。20世纪80年代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调解取代大民主,成为村庄调解实践的外部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服务群众取代依靠群众,政治分类法的消失导致了群众的失语。这使得在这种框架之下,群众无法被纳入调解治理当中。面对当下中国基层社会矛盾的激增,探索出一条依靠群众的调解实践成为解决当下中国治理困境的重要思路。

  • 标签: 依靠群众 调解实践 大民主 大调解 群众路线
  • 简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中心的相关法律,以共有方式确立了业主对于公共物业财产的物权。但是,源于罗马法的共有制度本质为个体主义法律,而业主间在共有权的行使过程中形成的是团体关系。以个体主义为指导而设计的调整业主共有权关系的法律使得业主共有权的行使效率低下。针对业主间的团体关系,立法理念应当从个体主义转向团体主义。效率是团体主义法追求的终极目标,针对业主共有部分具有"区域性公共物品"特质,业主共有权行使主体的业主团体主体化是效率目标下的最优选择。在业主团体主体化的实现过程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业主团体的内涵、确立业主团体的主体资格、赋予业主团体以适度强制手段。业主团体的主体化选择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可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

  • 标签: 业主共有权 个体主义 团体主义 区域性公共物品 业主团体
  • 简介:探讨经济法的法律本位,不仅是为证明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更重要的是从生成路径上发现法律部门之间的关联性。无论是民法个人本位受社会本位影响下的修正,还是行政法在转向社会本位上存在的限度,都是法律适应社会变化的结果。与其说是经济法选择了社会本位,还不如说是社会本位选择了经济法。

  • 标签: 社会本位 生成路径 演变
  • 简介:共犯的成立根据在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行为,就教唆犯而言,其成立根据在于,行为人具有与他人共同犯罪并教唆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实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西方国家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问题的理论诠释可能并不能契合中国刑法观念与规范现实,且西方国家两种共犯体系(区分制共犯体系与单一制正犯体系)也无法匹配中国共犯体系。在中国刑法规范的语境下,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实质上是指教唆犯的"刑罚处罚根据"或者说"刑事责任根据",其不同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中规定的实行犯(在我国主要是主犯)的"刑罚处罚根据"与"刑事责任根据",因而其并非如西方国家一样仅仅指向"共犯不法是源于还是独立于正犯行为的不法";同时,在整体论意义上,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总共关涉两种情形下的处罚根据问题:一是共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这是在共同犯罪形态之下所进行的考察;二是非共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这是在非共同犯罪形态之下所进行的考察。教唆犯的处罚根据有其法哲学、立法论、司法解释论上的处罚根据。

  • 标签: 教唆犯 共犯的处罚根据 共犯体系 刑法知识
  • 简介:专家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与否涉及很多的利益衡量。英美国家的规范性责任控制工具是"注意义务",而德国法主要是通过控制合同责任的扩张来实现责任的控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可预见性"、"使受害人获益属专家行为目的范围内主要的事项"、"密切关系"等因素是成立责任的重要因素;成立责任与否需要进行多政策因素的综合考量。

  • 标签: 专家责任 合同 侵权 政策因素
  • 简介:<正>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通过暂时阻断不动产登记物权的公信力、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

  • 标签: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 更正登记 权利人 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
  • 简介:作为功能性技术产品,计算机软件在我国著作权法下的保护范围仍处于模糊状况。美国司法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的界定经过了较长期探索,积累的理论和司法审判结论对世界软件产业及司法实践影响广泛。我国司法可借鉴美国的经验、理论和案例,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考量技术领域的利益平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做出更加明确的合理界定,从而在激励软件开发与促进技术的传播和进步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 标签: 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对象 思想表达二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