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总体而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保护模式,即通过政府以外部力量的推动;二是自下而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即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在我国实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行政保护模式进行传承和保护,而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理论实践研究则远远不足。因此在研究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先要立足于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和保护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再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比借鉴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完善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和措施。
简介:知识产权合理性的理论总体可分为法哲学视角下的解读和功利视角下的解读.前者的代表理论为洛克的劳动财产论,后者的代表理论为激励创新论.这两种理论分别为知识产权提供道德上以及经济上的正当性.但是,劳动财产理论对诸多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解释力不从心,而盲目遵从激励论及功利主义也将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论证带上歧途,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是制度自身价值和工具价值的统一,而知识产权的合理性论证应是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统一.因此,单独的知识产权自然权利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均不可能解决知识产权合理性论证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完全否认另一种理论的重要价值,如何在知识产权制度下让两种理论做到并行不悖、有机融合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内容.
简介:随着生态文明的演进,生态利益博弈已成为国家之间竞争与博弈的新领地。借助新型法律制度,如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控制,争夺国家话语权已成重要目标,且已经成为提升与促进国家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涵组成部分。《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从这一视角进行了系统研究。一方面,借助对“遗传资源、生物剽窃”等基础性概念内涵的界定,为遗传资源获取知识产权惠益分配等核心问题的系统探讨奠定前提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探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惠益分享、遗传资源多样性保护等问题的研究,系统论证了遗传资源领域国家话语权与国家利益。从而在为我国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战略配置与对策设计提出建议的同时,也从“遗传资源一知识产权一环境利益调整一国际利益博弈”的思路逻辑层面,为新领域的国家话语权博弈、国家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问题研究提供新视角。
简介: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专利法中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及版权法实践中的"普通观察者或听众"等拟制人格与传统法律上的"理性人"概念在构成和功能上无实质性差异,在学理和实践中经常被视为知识产权法语境下之"理性人"。分散于知识产权法不同领域中的理性人标准具有极多共性成分,"公因式"的提取可以为其适用提供更为简便和协调的路径。理性人标准适用于客体适格性确定、侵权判定及权利解释等知识产权法领域。在对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进行拟制时,应考虑所属群体范围、认知水平及时间选择等要素。知识产权政策目标定位和围绕着知识产品的"物化"环境两个因素影响着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标准的确定。实际判断者与理性人之间认知偏差的矫正以及理性人标准的类型化是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标准"客观化"障碍的主要路径。
简介:鄂财建规[2017]1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简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安排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一系列制度安排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东盟国家之间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东盟知识产权协调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应当是建立在东盟国家已有的制度安排基础上,包括在知识产权全球化基础上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协作安排;也包括基于中国和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总体状况较弱的共同特点基础上共生的对于区域性的生物资源、传统知识、民间传说的特有的区域性制度安排。《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备忘录》吸收了上述思路,建立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该机制还不够成熟完善,应当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