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法持有,使用某种国家管制物的犯罪并非一种新罪,中外刑事立法上皆有不少明例.如英国1968年《火器法》就规定有“非法持有火器罪”的罪名.在英国刑法中,“使用假文件”是指“明知是伪造物,且基于法律对构成伪造罪在具体情况下所需求的同一意图(要么是欺骗,要么是诈骗)而‘使用、出售、发行、赠送、转让’某一伪造物”.在香港,持有进攻性武器罪,是指没有得到合法授权,也无其它正当理由,而在公共场所持有进攻性武器,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在美国亦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我国刑法规范中有关非法持有犯罪的条文原来只有刑法第163条对“私藏枪支弹药
简介:旷日持久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已充分证明,一个国家开放金融市场必须与其对于金融、货币稳定的控制能力相适应,否则将可能使本国的经济安全失去保证。其中货币的稳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环节,一个国家的货币是否稳定是直接考验该国货币政策是否成功有效的试金石,而货币政策运用是否得当,不仅关系国家经济的安危,也直接涉及人民的切身利益。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以金融调控为中心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提升货币政策的地位,把货币政策作为首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确立货币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