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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推定与瑕疵医用产品侵权连带责任等医疗民事赔偿新制度,加之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些医疗隐患,《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势必会给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带来强劲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医疗机构应从摒除诊疗陋习、加强法律培训、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以及利用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保护性条款这四个方面来加以应对。

  • 标签: 医疗机构 侵权责任法 过错推定
  • 简介:在任何诉讼中,证据都是决定官司输赢的关键。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举证的风险,在医疗事故争议法律处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既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据此,医疗机构和患者均负有举证责任,但双方举证范围不同,举证责任有轻重之分。

  • 标签: 医疗事故争议 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倒置
  • 简介: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食品添加剂的中,除保证其发挥应用的功能和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应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是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做保障的。

  • 标签: 食品添加剂 卫生标准 食品工业 安全卫生
  • 简介:(上接2016年第5期第8页)需要指出的是,就像人格权之及于身体一样,从病理标本载体形式我们可以看出病理标本无论是器官、组织还是细胞甚至基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都可以认定为人格权的延伸,而非仅仅是物权的支配。王泽鉴教授将德国精子灭失案放在其侵权行为法著作有关于对“身体权、健康权”侵害的部分,并强调“人格的自主决定在一定的要件下,应延长存在于与身体分离的部分而予以适当必要的保护”。

  • 标签: 病历档案 所有权人 病理标本 身体权 侵权行为法 王泽鉴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须对药品缺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规定的立论基础并不妥当,其错误地将医疗机构定为药品销售者,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之"公益性"方向相悖,违背"责任自负"原则。应按医疗机构对药品缺陷之控制力程度,将医疗机构的药品缺陷责任类型化地规定为四种:1.医疗机构对其生产的"医疗机构制剂"承担无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对其药品采购、保管等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服务过程中的用药行为承担过错责任;4.医疗机构对其不可控的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药品缺陷不承担责任。

  • 标签: 医疗机构 药品缺陷 不真正连带责任 公益性 控制力
  • 简介:无偿献血本是令人称道的公益行为,却有部分人群被排除在献血者之外。2012年生效的新《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明确规定男男性行为者禁止献血,此规定是公权力出于安全考虑的审慎,因涉及同性恋群体歧视之嫌而备受争议。为使具体法律条文的设计能够与立法目的相协调,特从医疗安全和人权保护方面对此规定进行制度完善,提高立法决策水平,为医事法的完善提供决策支撑。

  • 标签: 男男性行为 献血 人权
  • 简介:目的:分析我国《精神卫生法》优先医疗救助制度的内涵、特征及其实施。方法:采用规范分析和文献研究的方法,对我国有关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进行综述。结果:优先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的以疾病确立医疗救助对象的特殊保护,因而成为《精神卫生法》亮点之一。结论:因缺乏相关程序法规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建议暂时可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制定《精神卫生法实施条例》实现,将来通过制定《社会救助法》完善。

  • 标签: 精神障碍患者 优先医疗救助制度 内涵 特征 实施
  • 简介:患者之间互相发生伤害,造成损害事实,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是精神专科医院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做了专门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法》和《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前,为更好地保护并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医院的建设,结合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对此类纠纷医院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根据诉讼时效择一而定,在赔偿范围的限制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论证。

  • 标签: 精神专科医院 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 侵权行为法 医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