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1年6月1日中午.年仅10岁的崔某某路经某村村南两个东西并排安装的变压器时.发现支撑两个变压器的三根电线杆上中间电线杆有小鸟窝;于是.想掏鸟窝的崔某某就从位置较西侧低而且紧靠东侧变压器的河堤攀爬上去.当崔某某触摸到中间电线杆中段位置时.被并排着正在运行的西侧变压器高压电流击穿.崔某某从数米高处落地……经路过的好心人通知亲属,崔某某被及时送至解放军某医院。经医院抢救并诊断:(崔某某)双上肢及腹部电击伤,烧伤面祝40%.右臂自肘下处截肢。经法医鉴定,崔某某的伤残等级为4级伤残。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压器的产权单位即正在运行中变压器的产权人供电局和废弃未运行变压器的产权人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主张二被告赔偿64万元的经济损失。
简介:【裁判摘要】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