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纯粹经济损失是广受争议的法律范畴之一.一般而言,纯粹经济损失是与物或人身的损害无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具有直接性、不确定性、拟制性等特点.基于水闸理论、抑制因素、价值位阶因素等学说,多数国家侵权领域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受到诸多限制,我国立法及司法大体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文没有明确提及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纯粹经济损失秉持消极的态度.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不能一律拒绝,应当有限度的给予赔偿.具体而言,应确立以造成损害的确定性和直接性一因果关系为主,加害人的注意义务为辅的复合标准,进而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保护.
简介:研究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问题,首先需要厘清经济犯罪与经济犯罪被害人的内涵与外延。区别于一般生活领域及犯罪学研究中事实层面的被害人,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必须具有规范性评价基础,即必须是犯罪所侵害的刑法保护的个体法益持有者,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加明晰经济犯罪被害人所表现出的特殊性。通过比较中德刑法关于经济犯罪的实然性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经济刑法在立法技术及规制保护目的方面与德国经济刑法规定存在本质差别。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刑法的实然性规定,可以将经济犯罪划分为侵犯个人法益为主的犯罪、侵犯社会秩序为主同时可能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及单纯侵犯经济秩序的犯罪,而各类型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所表现出来的作用也各不相同。
简介:《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德国所采用的'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性'标准,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都无法形成有效对接,短期内无法成为我国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而'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及的整体性的生活历程'之含义界定出发,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确定不同的多数人侵权纠纷类型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无疑是一种更为可行的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而以此为前提,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必要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两分法框架内再建构出一种新的共同诉讼类型——'准共同诉讼'非常必要。
简介: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