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地方立法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既要有理论依据,又要有实践参考价值,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地方立法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由“文本质量评价指标子体系”和“实施效益评价指标子体系”两部分组成。在实际操作中,两个子体系所得的量化评分在综合评价体系中各占恰当权重后折算出总得分,加上定性评价,共同组成该评估对象的总评价结论。有一些评价指标对地方立法质量起着决定性或关键性作用,建议评估主体可在必要时,将这些指标设定为“一票否定”性指标。
简介:学界有关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学派之争主要表现为平面体系与阶层体系之争。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次序不代表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性。不影响评价结果。根据逻辑推演模式不同,犯罪构成论体系分为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前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总到分,犯罪是支命题。后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分到总,犯罪是联言命题。德日等国与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分别属于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犯罪观念形象分别进行事实限制与价值“褪色”,推演犯罪成立: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行为分别进行事实概括与价值“着色”,推演犯罪成立。
简介: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把无罪过事件作为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从正反两个方面确认了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原则。
简介:个体以及由个体组成的社会意欲生存和发展下去,须得创造三种价值体系:生存价值、秩序价值和信念价值。生存价值是维持个体及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和工具系统;秩序价值是用于分配资源和机会所需要的规范体系;信念价值是个体和执政者集团用于支撑自己的观念和行动所需要的理念体系。生存价值乃基本价值,秩序价值乃根本价值,信念价值乃核心价值。于是,任一时代的人们都面临着基本价值、根本价值和核心价值建设的任务。而价值观无非是关于这些价值的根本观念和信念,价值观建设的目的是最大化地创造并合理分配这些价值。在生存价值和秩序价值问题上,个体与执政者集团是很容易形成共识的,但在信念价值的意义上,执政者集团的信念和民众的意愿可能相合,也可能相左。倘若执政者集团仅仅考虑自身的支配意志而不顾及民众的根本意愿,那么,执政者集团就难以得到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合理性危机必然导致合法化危机。表现在理论上便是三种价值体系及其通约关系问题。
简介:自然债务的外延应当从本国实定法和概念功能两个角度入手予以合理界定。从发生原因上看,自然债务包括法定自然债务和意定自然债务,而赌债等形态则不构成自然债务。性质上看,自然债务既不属于民法中的“非债”,也不属于法外空间,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债务。自然债务的效力体系可以缺乏强制执行力作为推论的出发点展开:静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同时也欠缺私力救济力,且自然债权无法作为主动债权而有效主张抵销;动态效力上,自然债务受履行障碍法规制的限度取决于第二性给付义务的目的;自然债务的履行与履行允诺在必要时受债权撤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自然债权在债之保全制度中受行使和效果的限制。
简介:马克思曾经明确强调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①。这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法律制度建设向来同社会发展历程息息相关,我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启动阶段:建国前召开了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建国后,百废待兴,但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且开始积极着手起草其他基本法律文件,揭开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篇章。2.曲折阶段:自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政治大批判取代了法学理论研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泛滥,而立法机关的法律起草工作也被搁置起来。3.恢复阶段:在刚刚度过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