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安徽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法律系主任汪汉卿教授走完了66个春秋的人生历程,于2003年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离我们远去了。汪汉卿教授1937年4月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196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62年7月至1966年8月分配在北京第十四中学工作;1966年9月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68年10月至1970年2月在解放军6408部队锻炼;1970年2月至1980年3月在安徽省繁昌县赤沙中学任教师、教导主任(1976年11月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3月调入安徽大学法律系从事教学工作,1984年1月至1985年12月任系党总支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都分别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其结果倾向值得特别关注,尤其是那些裁判结果发生过变动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更倾向于"轻判",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例则更推崇"重判"。造成"两高"指导性案例在结果倾向上出现差异甚至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直接的原因是"两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司法领域内适用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和侧重;更深刻的原因在于,在面对转型社会的复杂形势时,司法机关(即使是最高司法机关)缺乏予以有效的应对措施。虽然这一点决定了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是,仍然应当强调该制度的积极意义,地方司法机关也应当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研习和参照。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女性成员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女性高管的决策行为与治理特征也引起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以高管性别差异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效应及机理为考察重点,基于沪深上市公司2009年~2012年年度数据的实证检验表明,高管性别对企业创新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与男性高管相比较,当CEO或CFO为女性时,企业R&D投资强度更低;同时,随着女性董事比例增加,企业R&D投资强度也明显降低。进一步研究发现,女性高管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抑制作用受到其受教育程度、企业产权性质和行业特征等因素的调节影响。分析结论从高管性别视角拓展了对企业创新活动决定因素的理论认知,也对女性高管决策领域的相关研究贡献了新的知识。
简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律更多时候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由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作出判断。三、鉴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被侵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取证方式也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度问题,有利于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其公证取证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被控非法安装、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人,如果不能就其安装、销售的软件的来源提供相关证据.则应推定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