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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我国期货业的发展,期货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应运而生,应加快期货犯罪立法。本文对美、日、英、新加坡、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期货犯罪立法进行了介绍与比较,分析了期货犯罪的构成要件。作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增设以下几种期货犯罪:(1)私下对冲罪;(2)内幕交易罪;(3)误导交易罪;(4)挪用保证金罪;(5)欺诈客户罪;(6)操纵期市罪。在立法模式上,作者认为,在期货法出台前,可采取单行刑法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若干规定,制定期货法时,则应采取附属刑法的方式,由期货法具体规定各种期货犯罪及其处罚;对期货犯罪的刑罚,应以财产刑为主,监禁刑为辅。

  • 标签: 期货犯罪立法 期货市场 期货交易所 期货法规 期货经纪公司 内幕消息
  • 简介:<正>一、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党的十四大确立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须必积极开辟和发展各类市场,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期货市场作为市场发育的高级形式,无疑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标签: 期货市场 期货交易所 法制建设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商 管理委员会
  • 简介:<正>1990年10月以来,中国大陆继股票热浪掀起之后,又迎来一个期货的狂潮。据不完全统计,已经过各级政府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商品交易所就达20余家,目前待开业和筹建的又有30余家,从事期货业的经纪公司300余家。有期货市场,就有期货交易;有期货交易,就有期货纠纷:有期货纠纷,就有期货纠纷的诉讼。期货纠纷案件是一种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案件,它类

  • 标签: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业 期货交易所 纠纷案件 经纪人 进行期
  • 简介:<正>一、国外期货立法对过度投机的规范我国尚未颁布《期货交易法》,处理过度投机问题无法可依。因此,考察国外期货法律特别是美国和日本的期货法律制度,对以法律规范我国期货交易过程中的过度投机是有借鉴意义的。(一)美国是世界现代期货交易的发源地,也是当今世界上期货交易最发达的国家。它在期货立法上经历了较长的历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期货法律体系。其现行期货法律体系的

  • 标签: 过度投机 商品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法 期货市场 法律责任 期货立法
  • 简介:试论期货交易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程合红期货交易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及期权标准化合约的买卖”。①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除了交易的标的比较特殊外,它还必须借助对期货经纪人的委托、在期货交易所中进行。其真正的买卖双方并不相...

  • 标签: 期货交易所 期货经纪商 会员制 期货市场 法律性质 大陆法系
  • 简介:浅析期货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李红建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者进行期货合约买卖所专门提供的交易场所。在这个场所中,双方可以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价方式达成交易,实现转移现货交易市场风险的目的。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中,期货交易所是完成期货交易的唯一合法的场所...

  • 标签: 期货交易所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市场 法律关系 期货合约 会员制
  • 简介:商品交易是经济社会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商品交易按照成交方式和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两大类别.其中,凡是可以在任何地点立时完成实际商品交割的贸易,称为现货交易;凡是按交易所规定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内通过期货合约来买卖远期商品的交易,称为期货交易.早期的现货交易是由拥有商品并想马上出售换回货币的卖方,与拥有货币但想买进商品的买方直接见面并讨价还价,成交之后银货两讫的交易方式.但是,随着商品市场的不断拓展,商品交易规模也越来越大,使得主要适宜于小规模商品的现货市场交易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商品交易的实际需要.于是,现货远期合约交易方式应运而生,从而将商品交易方式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 标签: 现货远期合约 期货交易 现货交易 期货合约 期货市场 商品交易方式
  • 简介:期货经纪公司的缔约责任与履约责任张天智1993年9月,甲作为客户与某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订立了“买卖协议书”,约定:“客户自愿委托期货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客户在期货公司开户进行期货买卖,期货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执行客户期货...

  • 标签: 期货经纪公司 缔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 民事赔偿责任 期货经纪商 经营范围
  • 简介:《物权法》第106条将“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作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表明立法者更侧重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合理价格”是指区间价格而非一个特定价格。“合理价格”要件化的立法同我国“零售式”的立法体例、立法者拟借助法律规则提升民事主体的道德水平的目的以及公权力的管制意图密切相关。其因无法对“合理价格”进行精准定义,导致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和法律解释难题,同时,违背私法自治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以及生活现实。

  • 标签: 善意取得 合理价格 构成要件 有偿
  • 简介:<正>所谓期货经纪公司,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客户则是指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近年来,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对于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这既是一个实践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笔者试图从它们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入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一简要分析,供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时参考。

  • 标签: 期货经纪公司 责任分析 转委托 造成损失 交易员 期货交易
  • 简介:论市场型价格立法思路郑迎新市场经济的运行,使得我国的价格立法也必须由计划型、半计划型向市场型转变。价格立法的转型首先表现为其思路的变化,这一变化主要反映在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主体的地位与价格决策权的配置结构和价格调控机制等方面。一、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目...

  • 标签: 价格立法 市场型 决策主体 价格体系 市场调节价 价格调控机制
  • 简介:国际化是期货市场本质属性,是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基础条件之一,而期货市场国际化必然要求法治化。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自贸实验区的建立,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自身不断发展壮大,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已势不可挡。但目前我国关于期货公司、投资者和期货品种的准入制度等方面存在准入门槛过高、双向交流不够畅通、程序繁琐和不够透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在国际大宗商品上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为此需要从法治化路径入手,完善期货立法,优化期货市场国际化法治环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市场准入程序,完善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证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有序开展。

  • 标签: 期货市场 国际化 法治化 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
  • 简介:<正>期交所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其权力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依法制订的旨在规范期货交易者及其行为的规则,是期货市场正常运转的制度保证,是期交所各职能部门对期货交易有效管理的法律依据.发达国家期交所都有较完善的期货交易规章制度.如美国的期交所一般规定有会员制度、结算制度、监管制

  • 标签: 基本法律制度 商品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深圳 会员单位 会员制度
  • 简介:期货交易就是对远期欲出售或买进的商品经由交易所公开议价方式,确定契约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参加者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真正的商品买卖者,参加期货交易是为了达到规避风险,套期保值的目的;另一类则主要是利用期货商品价格的差异来赚取投机利润。期货交易所会员席位是有限的,大部分参加者无法直接进入市场,而须经过期货经纪公司透过场内会员进入市场交易。许多期货投资者(以下简称客户)既无时间,亦无精力具体进行期货操作,

  • 标签: 期货经纪人 滥用代理权 客户利益 法律对策 期货交易所 期货经纪公司
  • 简介:<正>近几年来,尤其是上海和深圳的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以来,我国股票市场日益活跃,股票价格持续上升甚至达到世所罕见的程度.诚然,股市行情高涨可以调动公众股票投资的积极性,有效地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对股份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股市繁荣的后面,也暴露出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股票价格扭曲则是其中尤为突出的一个问题.

  • 标签: 股票价格 我国股票市场 现状及对策 股份企业 持票人 股票交易
  • 简介:市场价格基准是判定政府购销行为是否存在补贴利益的标准,从怎样的市场中、选择谁的价格,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从微观层面而言,基准价格的定价主体,必须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目的,基准价格不应存在任何有悖于"经济人假设"的事实。政府价格与关联交易中的私人价格都不宜作为基准价格,但国有企业价格原则上应纳入基准价格的备选范围。从宏观角度来看,基准市场的竞争秩序,既不能被政府干预所扭曲,也不能受私人垄断或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抑制。若个案中不能找到符合上述两方面标准的市场价格基准,调查机关可以通过分析政府购销定价的商业合理性,来判定其行为是否存在补贴利益。

  • 标签: 补贴 反补贴措施 利益 基准 市场 价格
  • 简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大量涌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就是其中之一。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列举了四类行为方式,因此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四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 标签: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行为方式 中国 刑法
  • 简介: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价格调整条款模式的确定,使得原本当期无法达成的交易得以成就,实现了交易双方以缔结合同的方式达到在上市前对企业投资的真实目的。股权价格调整条款的设置虽克服了在交易时存在标的物价格不确定等因素,但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的法律性质与普通股权不同,故而公司法规范股东义务的条款并不完全适用。投资溢价款在被投资企业业绩承诺兑现前是归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不应依财务制度或惯例决定其法律上的归属。一旦此类条款产生争议,在法律适用层面应严格区分合同法与公司法的适用范畴。与此相关,在资本市场领域,对“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保底条款无效”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违法”等法律规定也应严格甄别,谨慎适用。

  • 标签: 私募股权投资 价格调整机制 私募股权性质 对赌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