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期货业的发展,期货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应运而生,应加快期货犯罪立法。本文对美、日、英、新加坡、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期货犯罪立法进行了介绍与比较,分析了期货犯罪的构成要件。作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增设以下几种期货犯罪:(1)私下对冲罪;(2)内幕交易罪;(3)误导交易罪;(4)挪用保证金罪;(5)欺诈客户罪;(6)操纵期市罪。在立法模式上,作者认为,在期货法出台前,可采取单行刑法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若干规定,制定期货法时,则应采取附属刑法的方式,由期货法具体规定各种期货犯罪及其处罚;对期货犯罪的刑罚,应以财产刑为主,监禁刑为辅。
简介:商品交易是经济社会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商品交易按照成交方式和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两大类别.其中,凡是可以在任何地点立时完成实际商品交割的贸易,称为现货交易;凡是按交易所规定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内通过期货合约来买卖远期商品的交易,称为期货交易.早期的现货交易是由拥有商品并想马上出售换回货币的卖方,与拥有货币但想买进商品的买方直接见面并讨价还价,成交之后银货两讫的交易方式.但是,随着商品市场的不断拓展,商品交易规模也越来越大,使得主要适宜于小规模商品的现货市场交易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商品交易的实际需要.于是,现货远期合约交易方式应运而生,从而将商品交易方式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简介:国际化是期货市场本质属性,是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基础条件之一,而期货市场国际化必然要求法治化。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自贸实验区的建立,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自身不断发展壮大,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已势不可挡。但目前我国关于期货公司、投资者和期货品种的准入制度等方面存在准入门槛过高、双向交流不够畅通、程序繁琐和不够透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在国际大宗商品上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为此需要从法治化路径入手,完善期货立法,优化期货市场国际化法治环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市场准入程序,完善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证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有序开展。
简介:市场价格基准是判定政府购销行为是否存在补贴利益的标准,从怎样的市场中、选择谁的价格,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从微观层面而言,基准价格的定价主体,必须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目的,基准价格不应存在任何有悖于"经济人假设"的事实。政府价格与关联交易中的私人价格都不宜作为基准价格,但国有企业价格原则上应纳入基准价格的备选范围。从宏观角度来看,基准市场的竞争秩序,既不能被政府干预所扭曲,也不能受私人垄断或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抑制。若个案中不能找到符合上述两方面标准的市场价格基准,调查机关可以通过分析政府购销定价的商业合理性,来判定其行为是否存在补贴利益。
简介: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价格调整条款模式的确定,使得原本当期无法达成的交易得以成就,实现了交易双方以缔结合同的方式达到在上市前对企业投资的真实目的。股权价格调整条款的设置虽克服了在交易时存在标的物价格不确定等因素,但也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中股权的法律性质与普通股权不同,故而公司法规范股东义务的条款并不完全适用。投资溢价款在被投资企业业绩承诺兑现前是归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不应依财务制度或惯例决定其法律上的归属。一旦此类条款产生争议,在法律适用层面应严格区分合同法与公司法的适用范畴。与此相关,在资本市场领域,对“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保底条款无效”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违法”等法律规定也应严格甄别,谨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