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准确把握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核心与关键。对于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判断,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集体与成员基于宅基地所有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总有关系。没有这种总有关系,没有成员的资格权,就无法理解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是集体成员宅基地分配中的一种资格,其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内涵,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宅基地资格权应进行确权登记,为使用权进一步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看似是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权特质的用益物权,其实不然,其不只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权,还可以是土地租赁权或法定租赁权。应取消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设计两项全新的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这种判断较为契合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的事实关系和实践特点,也较容易为我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
简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部署,也为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指明了方向。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破解融资困境,已成为制约和影响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的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开辟了新的途径。但如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如何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不得不成为我们迫切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话题。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在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健康抵押、转让,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命脉的资金短缺问题也就得到有效解决。
简介: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人人顾虑较多的是对公有产权的转让。现在骂“败家子”的虽然不多了,但仍有不少人担心转让公有产权会走向私有化。人们的这种担心大概不是多余的,至少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产权的可转让性,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如果一种产权是不可转让的,那它就不能实现最优利用,就会使整个经济效益下降。出售公有财产,是人们最敏感的事情,不少人对此顾虑甚多。一是担心公有资产流失;二是担心走向私有化。应当说,这是值得警惕的。我们出售公有财产,出让了一定数额的实物,收回了相应数额的资金,公有资产并没有减少。购买者则是得到了实物,付出了资金,在这一交换中也没有增加什么。这同市场上的一切交换活动一样,买卖双方等价交换,不存在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