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直接检验了2008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司现金股利支付行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评价《决定》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研究发现,《决定》的颁布对公司现金股利行为产生了明显影响,有融资动机的公司会增加现金股利支付;但是,有融资动机的公司更可能会仅支付满足监管要求的最低现金股利支付率,存在股利支付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潜在的问题,我们发现提出融资方案的公司股利波动性较大,存在“突击”分红的可能性;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通过(或否决)之后,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意愿明显下降,不排除存在“钓鱼武”支付的可能性。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现有股利研究的文献,也对完善相关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简介: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国有企业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净收入低于财务帐面固定资产(房屋)净值,存在较大的差额,形成一块潜在的政策性亏损。当前很有必要对此加以认真研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一、公房出售过程中形成政策性潜亏的原因第一,国家规定要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向高收人职工实行市场价,向低收入职工实行成本价,但考虑到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和多数职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可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由于标准价与市场价和成本价之间存在一定差距,造成了公房出售的损失,这是形成政策性潜亏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
简介:以2010-2014年沪深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聚类稳健性回归方法进行实证分析,考察货币政策波动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对上市公司商业信用模式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与宽松性货币政策相比,在紧缩性货币政策时期,企业更多地采取交易成本较低的商业信用模式。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在紧缩性货币政策下披露高质量的社会责任信息将有助于其获得更多的交易成本较低的商业信用模式。
简介:预提费用,是指房企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而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一概而论,需视情进行税务处理。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但对于特定的预提(应付)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笔者对房企现行的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收集和梳理,总结归纳出房企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若干情形及相关税政,提供给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