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瑕疵股权在我国目前公司实践中十分常见,交易时相对人并不易发现交易标的的权利瑕疵,由此引起的司法纠纷纷繁且复杂。其一,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如需承担资本充实义务不甚公平,但如免除充实义务,又会伤及公司存续的资本基础。其二,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但是任意的予以撤销又会损害交易安全。在维持公司稳定的基础上,如何平衡善意受让瑕疵股权的第三人与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试图从合同法的角度作出梳理与解释,并对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征求意见稿进行评析。
简介:在我国启动新一轮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的规制日益急迫,但我国目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解决进路主要是依赖一般性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该制度在现实中的适用尚存不少问题,相关研究也非常有限。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公司集团本质上是一个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组织,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于公司集团兼具市场与组织的二元特征,其管控结构呈现层级化和网络化的分野,进而导致英美法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于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范式。国外相关立法除了理论范式差异之外,其具体实施情况也非常值得关注。在国外经验的本土化移植过程中,建议我国采用一个以英美法系的分离实体范式为主、德国的单一企业范式为辅的新范式,即在引入英美法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德国康采恩制度的有益成分,建立一个涵括一般适用规则、特殊适用规则和自由契约机制的母子公司债务责任体系。
简介: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并不能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就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也就不应从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出发,简单地认定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6条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不宜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约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为依据,否定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相对人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负有审查义务,以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代表权限,为避免加重相对人的审查负担、节约交易成本、权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相对人对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等仅负形式审查义务。相对人未尽到形式审查,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未经公司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就相对人所受损失由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依其过错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