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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大修改,引入了数额与情节并重的元定罪量刑标准.最新的司法解释具体化了这一标准.从规范法学的角度对有关情节的适用加以考查,存在着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以及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等争议问题.对于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将特定“情节”的数额因素比照“数额”标准加以考量.对于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以数额为基准,并辅以“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加以处理.对于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贯彻充分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之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 标签: 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解释 定罪量刑标准 情节 适用
  • 简介: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立法表现为对立的两种理想类型:一是价值导向性立法模式;是技术性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第修正案》的修法活动实为一种类价值导向性的立法。其特征为:政策与法理短路相接导致法律内部的紧张与对立,进而造成致力于精确性和明晰性的立法技术在立法中的有限应用,乃至反向利用。最终致使《第修正案》在形式、结构与内容上均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欲对其予以弥补和完善,须从价值导向性立法转向技术性立法。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 立法技术
  • 简介:德国传统刑法理论将安乐死区分为积极安乐死、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三种情形。其中,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积极安乐死原则上依据德国刑法第216条受嘱托杀人罪或者第212条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然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刑事审判庭在其2010年的判决中对这种传统见解提出了挑战。该判决主张在医事领域放弃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的区分,转而认为但凡构成“中断治疗”的安乐死都属于合法行为。第刑事审判庭的这种立场转变有其内在原因,也与德国近年来特殊的立法背景相关。其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未解的难题。我国对之借鉴应当慎重。

  • 标签: 安乐死 中断治疗 自主决定 受嘱托杀人 不作为
  • 简介:<正>前个时期,我被法律顾问处指派接受某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我以律师的身份,持“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专用证明”,去某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求是否同意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意见。该看守所接待人员(曾两次请示该所负责人)表示: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因此拒绝我会见被告人;又称,该被告人是由人民法院羁

  • 标签: 被告人 近亲属 提出上诉 征询意见 诉讼程序 律师辩护
  • 简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二元论体系 一元论体系
  • 简介:文章通过分析澳门终审法院的三个行政裁判案例后认为,公、私法元区分依旧是澳门行政法构建的理论基础。法位阶原则连同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原则,与公、私法元区分没有实质的关联,即这些原则不是建立在公、私法元论的基础之上。在宪制性法律的层面上,如果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视为公法,在某种层面上则可能带来与私法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倾向。行政法的基础,即公私法元区分,与宪制性法律所确立的法位阶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存在张力。

  • 标签: 公私法 二元论 澳门行政法 理论基础
  • 简介:近年来,利用地方司法档案进行法律史研究已受到法史学界的肯定与关注,但也有诸如“档案迷信”之类的不同意见。法制史研究应如何对待史料,法制史学科应如何在法学与历史学不同的学科定位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仍是大多数学者苦苦冥思而不得其解或不愿正视的问题。2014年11月29日,由西华师范大学主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课题组、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等单位承办的“第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南充召开,此次会议无疑为上述疑惑提供了解决的思路。

  • 标签: 学术研讨会 地方档案 文献研究 司法档案 综述 法史
  • 简介:对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前半段未解除保险合同不得直接拒赔的规定的理解,应体现保险法第十六条蕴含的最大诚信与利益平衡目的。认为解释第八条前半段不解除不得拒赔的规定适用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所有情形,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后半段以及第四、五款保险人拒绝赔偿权的规定成为具文。主张可以选择适用保险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来解决超过年不可抗辩的客观期限问题,将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规定虚置。因保险受益人故意拖延不报保险事故超过年解除不可抗辩期间的,保险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规定,主张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 标签: 解除权 撤销权 诚实信用原则 不可抗辩期间
  • 简介:<正>由国家经委和司法部联合举行的全国第次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交流会,九月廿日至廿五日在上海石化总厂召开,来自各省市经委、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和部分大型骨干企业的一百廿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陈卓同志致开幕词。国家经委副主任张彦宁同志作重

  • 标签: 企业法律顾问 国务院 经济法律 有法不依 大发展 顾问工作
  • 简介:<正>(一)一年多来的工作回顾中国法学会成立到现在,已经一年又四个月了。在这段时间里,中国法学会的中心工作是: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学习、宣传、研究新宪法,积极组织和推动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学研究工作,为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创法学研究的新局面而努力。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部和各有关单位的积极协助下、在法学界全体同志和地方法学会的积极

  • 标签: 中国法学 法学会 法学界 工作报告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修改意见
  • 简介:<正>中国法学会召开理事会议,要我讲话。讲什么好呢?首先向会议祝贺。中央很重视中国法学会的成立。一年多来,你们组织和推动法学研究,为四化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做了不少工作,取得好的

  • 标签: 法学研究 新局面 中国法学 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民主 理事会
  • 简介: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过去哪些撂荒、抛荒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就会直接侵害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这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

  • 标签: 二轮土地承包 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农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 常州市
  • 简介:对于动机错误有元论与一元论之争。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 标签: 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二元论 主观行为基础障碍
  • 简介:<正>1995年11月,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新生婴儿在医生洗澡后错抱的事件。3个月后案发,新生儿的父母亲怒上法院,要求确认血亲关系,找回亲生子。由于该事件产生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从案发到诉讼,两审法院,历时两年多。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媒体先后进行了采访、报道。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进行了跟踪采访,并连续播出,社会上反响强烈。错婴事件的最直接受害者之一佟晓红、宋慧英夫妇在两

  • 标签: 血亲关系 徐州市 第三人 精神损害 代理词 当事人
  • 简介:当前我国急需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立法保障。与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的现行立法存在体系化不足、相关规范性文件更新不及时、效力较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审稿)有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规范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审稿)中相关规定,形式上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内容方面重点规定土壤环境信息与数据共享、重点污染单位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与参与、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机制;并从提高立法效力层级、加强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以及增强内容可操作性等方面完善现行相关立法。

  • 标签: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法律保障
  • 简介:各位理事。同志们:新年伊始,中国法学会召开五届次理事会议,这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动员法学界、法律界把思想统一到五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全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 标签: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五中全会精神 理事会议 法学会 法学研究 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