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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是出于对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中,遗嘱监护和法定监护1是两种最重要的监护制度。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拥有天然的监护权,且由于“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的存在,加之血缘关系的亲疏程度不同使得其他顺序监护人与父母在监护的自愿性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监护作为一种职责性权利,需要监护人无偿付出大量精力和财力,因此其他法定顺序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监护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民法典》中未赋予遗嘱指定监护中被指定人加以拒绝的权利,这也易导致被指定人消极履行监护义务,因此有必要在未成年人亲权以外的法定监护及遗嘱指定监护引入有偿监护的概念,分情况地界定有偿范围来加以实施。

  • 标签: 遗嘱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 有偿性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