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法律,实现了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该法对于研究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修改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对司法实务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该法的实施对中国涉外船舶物权、船舶碰撞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大领域法律适用原则的影响。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已势在必然。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立法基础、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编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机关最有可能的选项,也是现阶段国际私法学界亟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
简介:<正>引言众所周知,新中国较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开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出台,该草案第九编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为标题,全面系统地对国际私法加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分为8章,共94条。涉及国际私法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全编内容完整、结构系统化,较之原《民法通则》第八章仅有的9条规定,是国际私法立法的巨大进步,反映了近16年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长足发展。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从本编反映出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立法模式、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特点与不足。
简介: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具有行为方式多样,行为后果不确定,主观方面复杂等特征.在该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中,不能简单地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等同于"火车的倾覆、毁坏",应正确把握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划分.在当前的情况下,尚无必要统一或成立专门的铁路行车安全技术鉴定机构.
简介:文物由于具有稀缺性被视为保值增值的上佳投资品,因而其跨国流转日益频繁,不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盗掘或盗窃后进八国际市场交易。不法分子利用各国所有权取得的种种歧异的规定,将非法获取文物的所有权“漂白”后转手给善意购买人,而最后的纠纷往往在原始所有人与善意购买人间发生。在相关国际公约在解决此类纠纷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应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角度探讨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可行的方法,即:扬弃“物之所在地法”既有原则,引入文物最初来源地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更具灵活性和综合性考量的法律适用方法。
简介:文章从构建和谐、稳定的中国国际私立法体系的角度,对即将审议的《涉外民一关系法律适用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梳理,就如何消除可能出现的影响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和谐发展的因素进行前瞻性研究,并就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能性提出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