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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常熟市赴京汇报依法治市工作近日,常熟市组成汇报组赴京专题汇报依法治市工作。常熟市委副书记戈炳根,市委常委、市人武部政委唐才兴,市政法委副书记赵伟元与市司法局局长徐选、副局长潘公亮等参加了汇报。司法部副部长刘飏,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等领导听取了汇报。

  • 标签: 法律服务 商业秘密 下岗职工 法律咨询 计划生育工作 司法部副部长
  • 简介:<正>江苏省首家股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南京成立金陵律师事务所近日召开第一届股东大会,成为江苏省第一家正式转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劳者有其股”的改革目标,把事务

  • 标签: 河清 司法 老年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 承包户 书画展
  • 简介:<正>国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江苏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在苏州市举办了第二期全国法律援助人员培训班。全国15个省(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省级机关、团体的有关人员90多人系统学习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法律援助的业务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办案经验和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重点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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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司法部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国家司法鉴定新体制,明确司法部负责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为:1、研究制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2、管理与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批登记

  • 标签: 司法鉴定 面向社会服务 当事人 国有企业 检察院 律师代理
  • 简介:<正>日前,徐州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律师助理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助理,应对欲聘人员的品行、道德、知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聘用后还要对其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业务培训,在每年年检注册时,律师事务所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对律师助理

  • 标签: 律师助理 安置帮教 刑释解教人员 律师事务所 调解组织 法律图书
  • 简介:<正>1999年1月15日仪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市政府1999年依法治市工作方案,将尽快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作为1999依法治市的一件实事。市人大主任明确指出“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联动工作兼市常务副市长王荣平明确要求司法局力争在全省县级市率先开通“148”,以尽早发挥“148”在解答法律咨询、解决难点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为企

  • 标签: 行政执法责任制 法制教育 法律服务所 服刑人员 帐龄分析 司法助理员
  • 简介:<正>2月13日下午,省委副书记曹克明同志来到省司法厅机关,看望、慰问了全省司法行政干警。省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陈尚明代表在家的厅局领导首先向曹书记简要汇报了去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曹书记表示,在过去的一年里,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了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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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1月12日至13日,淮阴市送法下乡服务队在市司法局副局长孟繁戬同志的带领下,奔赴涟水县岔庙乡和淮安市溪河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受到农村广大群众普遍欢迎。服务队不仅为两乡干部群众赠送了《邓小平论民主与法制建设》、《刑法》、《税法》、《电力法》、《计划生育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法律书籍6000多本,散发了江泽民同志《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和《中共淮阴市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等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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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上两款是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内容。该条的规定理论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违背了公认的票据法原理,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从而限制了票据的流通。该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的一大败笔,因此有对其加以探讨的必要。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一般法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适应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支付、汇兑、融资等事项的简捷性、安全性要求而出现的一种有价证券。自票据产生时起.围绕票据的运用就产生了两种

  • 标签: 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 简介:南海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南海问题的显现与升级有多种原因,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东盟一些国家强化对南海岛礁的抢占和加强资源开发力度,以及域外大国的参与及偏袒等。一般认为,南海问题包括南沙岛礁领土争议及海域划界争议,而处理这些争议的基础之一是必须进一步地明确我国在南海划出的断续线或u形线的性质,以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应为岛屿归属及资源管辖线,而其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分为两类:基于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和历史权利下的特殊水域,两者并行不悖,互相补充。为此,我国可根据直线基线的方法适时宣布在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运用群岛基线制度明确管辖海域范围,以确保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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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作为战胜国对日本国主权限制的结果,《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旧金山和约"签订后,宪法第9条被日本政府解释成为其宗旨并不否定独立国家固有的自卫权。然而这样的解释既偏离了宪法第9条的宗旨,也不能满足日本右翼势力的军事强国的愿望。此后,日本右翼势力曾先后掀起过数次改宪浪潮,意欲废弃宪法第9条。2014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本文以《日本国宪法》和国际法为视角,就日本政府和修宪阵营歪曲和平宪法的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就限制日本主权的期限和修改、废弃和平宪法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论证,阐述了修改日本和平宪法不属于日本国排他性的主权事项。

  • 标签: 修宪 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 “旧金山和约” 战争法律状态 《中日联合声明》
  • 简介:一旅行社女士在离职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8000元,约定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性的业务,否则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该女子违约,2007年6月8日,法院作出终审宣判:令该女子赔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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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证机关的公证职能,就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所公证的事项如果失去了真实性、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公证的意义。因此,真实合法是公证的生命力,是公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的工作准则。为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性,在整个公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换句话说,诚实信用就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

  • 标签: 公证工作 合法性 诚实信用 公证机关 公证职能 法律行为
  • 简介:<正>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主要形式,而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其他一切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由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由此可见,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人格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并以独立的人格所应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所以人格权是由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一旦个人不再是权利

  • 标签: 人格权 舆论监督 若干问题探讨 《民法通则》 财产权 人格利益
  • 简介:“五四”运动后,我国一批批先进知识分子为挽救中华,摆脱帝、封、穷的困扰,在共产国际的影响下,便孕育探索、创建一个代表中国人民,改造社会,建设美好未来的中国工人阶段先进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在诞生时,就旗帜显明地确定“消灭阶级”,“反对剥削”、“废除资产私有”、“推翻封建王朝”,“反对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压榨”,作为党的纲领。

  • 标签: 党的纲领 工人阶段 私有 中国共产党 党建 代表
  • 简介:统一战线历来是中国共产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党波澜壮阔的八十多年奋斗历程中,统一战线始终是我们党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一大法宝,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体现的特点有不同的内涵.进入新世纪,统一战线将呈现出团结的广泛性、地位与作用的重要性、任务的艰巨性、形势的复杂性等特点.

  • 标签: 新世纪 统一战线 总路线 总政策
  • 简介:法源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源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源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源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源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源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源与准规范法源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源,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

  • 标签: 法源 习惯 习惯法 罗马法 《民法总则》第10条
  • 简介:边缘法学:法律语言学国际研讨会于2005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在江西农业大学胜利召开,此次会议对我国法律语言学二十五年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认真的回顾总结,提出了新的研究思路。会议由江西省边缘法学研究会举办,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承办。

  • 标签: 江西农业大学 法律语言学 国际研讨会 边缘法学 法学研究 江西省
  • 简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 标签: 特殊动产 一物多卖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