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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涉及民生的大问题,文章从案例分析入手,归纳出政府存在监管主体滥用职权,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空白,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追惩结果不透明,监管部门推诿扯皮等问题,并进一步分析指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制度的完善应从加强信息公开、严惩政府不作为、明确监管职能、完善相关立法等几方面入手.

  • 标签: 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问题 制度完善
  • 简介:2014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作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颁布实施4年多的食品安全法将首次被修改完善。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 标签: 食品安全法 修改完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 生产经营活动 修订草案
  • 简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多家媒体报道)

  • 标签: 食品安全 召回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 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
  • 简介: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2013年初,我国一改原多部门分环节监管模式,实行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主导的全新统合协调式食品监管,并着手修订现行《食品安全法》,以进一步调整监管主体与产销主体和消费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关系,促进监管合作。基于法律经济学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相关立法修订在不少方面有利于三方主体合作的改进,但鉴于三方主体各自"失措"、"失信"与"失察"的制约,食品监管仍可能陷入潜在的合作困境。为此,有必要以强化消费主体共治角色、转移产销主体监管重心以及促进监管主体良性竞争为切入点,进一步检讨监管模式构建上的相关问题,从而贯彻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 标签: 食品安全 监管模式 合作困境 法律经济学
  • 简介:海峡两岸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在规制的严厉化、立法的专门化和司法的多样化等方面呈现相同的特征;但是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历史整体上较大陆地区更为悠久,二者在法律渊源(立法模式)、规制主体、规制行为和法定刑配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今后,大陆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相应立法,实现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废除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并推进司法定罪的专门化。

  • 标签: 海峡两岸 食品安全 刑法规制 比较研究
  • 简介:目前,我国最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点就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涉及到的滥用食品添加剂如何定罪处罚,食品生产中添加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掺进的药品、使用的新资源食品,被当作食品原料的已腐烂变质或者被污染的食品等物质能否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观点。

  • 标签: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滥用食品添加剂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简介:美国从根本上认可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无专门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而是适用传统食品监管立法和管理体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部和环保局三架马车分工合作分别负责转基因食品上市、种植和环境保护。美国转基因食品监管以科学原则为主导,实施产品监管、自愿标签制度和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美国监管更趋细致和严格,与欧盟立法差异也日益加大,对世界转基因食品贸易和发展中国家政策取向产生了重大影响。

  • 标签: 美国 转基因食品 立法
  • 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化 公共安全 判例
  • 简介: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新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标签: 安全生产法 惩处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检查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
  • 简介: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是与产品分销参与者责任平行的责任体系,在我国侵权法上包括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三大类型。《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的体系定位,这存在遗憾。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针对的缺陷类型是普遍性缺陷,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所针对的缺陷类型是个体性缺陷。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缺陷食品、药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的加重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本应适用补充责任的情形被强化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二,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观要求从"明知"扩展到了"应知"。这种加重性具有限制性。

  • 标签: 缺陷 产品 营销参与者 食品药品 连带责任
  • 简介:校园安全是美国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课题.近年来,中小学校园安全面临着复杂的外部形势和内部挑战.当前,美国中小学校园的安全治理正在走向内涵发展之路.在形成强有力的外部保障体系的同时,充分加强校园安全调研,健全校园评估与检查指标体系,制定和落实校园安全计划,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校园安全治理的实际效果.

  • 标签: 美国 校园安全 内涵发展 综合治理
  • 简介:随着人类对海洋的利用程度越来越高,海洋安全问题逐渐呈现上升态势并成为各国关注的热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诸多条文的折衷性和不完善性导致了各国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分歧和争议,即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问题,并对沿海国海洋安全产生极大影响。正确分析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对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 标签: 海洋法 剩余权利 国家海洋安全
  • 简介: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但它处理的是国务而非党务,因此不仅应是党内机构,还应是国家主席领导下的国家机构.党的领导应通过国家机关来实现,否则有以党代政之嫌,且难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也不利于国家安全事务的对外交往.国家安全委员会统揽全局、全面负责内政外交领域的安全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但这些变动应启动修宪机制,宪法解释难以应对,可在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条文之后增加一条修正案.修宪之后还应制定《国家安全委员会法》,具体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职权、组成等内容.

  • 标签: 国家安全委员会 国家主席 党政关系 总体国家安全观 宪法修改
  • 简介:在药品安全领域,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都有可能对行政规制施加影响。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颁布行政规定和行政规划、召开会议等相对制度化的方式,国务院领导也可以通过批示、讲话和调研等相对非制度化的方式,来影响行政规制。国务院会因考虑公众健康、政治稳定及国际形象的缘由,介入药品规制事务。国务院实施一体化控制与行政规制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可谓并行不悖。未来应进一步建构我国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将国务院的活动,将国务院与行政规制机构的互动,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中。

  • 标签: 国务院行政组织法 行政规制 规制机构 药品安全
  •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

  • 标签: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判断基准 极端暴力性 定量对比
  • 简介:金融改革是上海自贸区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贸区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开放国内产业的广度和深度,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也将前所未有,自贸区所探索而形成的法律规则将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和推广而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助力。但是,金融开放和金融风险是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的积累将对我国的金融安全产生难以预计的影响,甚至会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因而有必要在这一开放的背景下,在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建立与自贸区的功能、目标以及具体实践相符合的安全审查机制。

  • 标签: 金融安全 国家安全 自贸区 金融自由化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中国海上交通管理体制和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理念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面临着修改的迫切需要。面对中国与周边国家海上权益及争端日趋激烈的形势,在探讨海洋强国战略下海上交通安全新内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础后,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上存在的问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制度上设置方面,建立管辖海域巡航制度、完善港口国监督制度、明晰无害通过和紧追制度、确立中国籍船舶的域外管辖制度、明确部门协作制度,以期更有力地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国家海洋权益 法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