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简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相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之后,财政部在1995年6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中,进一步作了明确,即:“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须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在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财政登记。逾期未办理财政登记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查处”。紧接着,财政部又在1996年5月制定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输财政登记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开展财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同时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简介:过去我们对审计风险认识不足,认为审计是最超脱的,压力是最小的,没有什么风险。这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暴露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们看到审计的风险越来越大。红塔集团小金库10多个亿,审计没有发现。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预算科长没有干几年就贪污1-5亿元,这么大的数字也没有发现。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逼着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审计是有风险的,特别是外资审计的风险更大。因为外资资金数额大,覆盖面广,既影响国内又影响国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审计环境的日益复杂化,审计风险已成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正确认识审计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审计风险,是目前审计部门面临的最重要的课题。下面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