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智慧司法建设不仅是司法领域内的重点工作,也需要法学研究者对之进行正当程序规则视角下的研究。智慧司法在目前的审判实践活动中存在对环节信息缺乏过程性实效管理、直接审理原则失能、“同案同判”结果僵化等现象。上述现象的成因在于对智慧司法过程,缺乏全环节视阈下来自诉讼法部门的正当程序构造。应当根据诉讼法的应然规则与智慧司法的具体领域相结合,通过对智慧司法在诉讼法视阈下定位的更明确、对立案范围限制更清晰、对司法信息公开更完善,从而促进智慧司法实现公正。
简介:司法目标是司法的核心问题,决定司法在公共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影响诉讼模式和诉讼制度,引导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司法目标是司法系统运行结果的积极价值表述,是人类价值演绎和司法功能的结合点。司法目标表述应当力图清晰。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司法目标,要么定位不合理,要么表述不明确。应当将司法目标定位于维护自发的社会合作秩序。在这个目标之下,司法应当以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则作为解决纠纷的终极法律来源;当国家法规范反映当时社会流行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时,司法应遵照执行,以避免在每一个案件重复发现、提炼和表达规则,提高审判效率,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公法案件的审判有双重性,首先是审查公法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维护社会自发秩序,其次是审查是否违反公法,维护政府组织秩序;法官要有国家法知识,但更要有从自发秩序中发现、提炼和表达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