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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酸二铵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财政监察专员 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