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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结果
  • 简介:关于内幕交易的立法思考卢小毛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取得了迅速的发展,暴涨暴跌的证券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截止95年3月份,全国股份有限公司已有6000余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共293家,市价总额3200多亿...

  • 标签: 证券内幕交易罪 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人员 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犯罪 内幕交易行为
  • 简介: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本文拟就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客体、犯罪的对象、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对犯罪的处罚以及该与其它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求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新罪名

  • 标签: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位犯罪 新刑法 犯罪对象 贪污罪 以单位名义
  • 简介:科隆老城的档案馆一年前塌了.当时大部分专家都认为是在建的地铁工程导致的。经过整整一年的检查,结果比塌馆还震撼,修地铁不是造成去年灾难的直接原因,但地铁工程本身就是一场灾难。检查发现地铁隧道仅由不到实际所需两成的钢筋支撑着,水泥的质量也远低于安全要求,这是一项可能引发塌城的超级豆腐渣工程。

  • 标签: 受贿罪 地铁工程 豆腐渣工程 地铁隧道 安全要求 档案馆
  • 简介:雷茵霍尔德·尼布尔(ReinholdNiebuhr,1892—1971)是.二十世纪美国最著名的神学家、思想家,是新正统派神学的代表,是基督教现实主义的奠基人。本文着眼于尼布尔思想中的三个重要概念——人的自由、与爱——的分析,并简略地阐述它们之间的关系。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因自由而成为可能,确定了的不可避免性。同时,人的自由又展现出爱的可能性。在尼布尔思想中,人的自由、与爱三者彼此纠缠,处于巨大的张力之中。

  • 标签: 雷茵霍尔德·尼布尔 自由 罪爱
  • 简介:人性本身就有罪过的倾向。六世纪后期,天主教教宗额我略一世,将人的原罪分为七种,依次为:傲慢、忌妒、暴怒、懒惰、贪婪、饕餮、色欲,这就是人的七宗。这七宗是人本身就具有的。天主创造亚当时,本来创造的是一个正直的人,可是厄娃却由于贪婪与忌妒,勾引亚当摘伊甸园里的苹果,最终导致亚当被贬入凡尘。而这七种原罪也随之流入凡尘,并通过一种神秘的方式传给后人。所以,七宗是人性中最原始的罪恶。我认为:

  • 标签: 七宗罪 额我略一世 道法自然 厄娃 性中 九万
  • 简介:用市场经济的理论来衡量有关贿赂的法律条文,显然,有些规定已不适合。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营、集体性质的企业及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宜作为受贿的主体;其次,受贿的客体要求决定了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对于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以"非法得利"论处。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贿赂罪 经济组织 市场经济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简介:本文以庞迪我的《七克》与刘宗周的《人谱》为中心,对其中的克灵修和改过工夫作了对比研究。首先,在阿奎那的神哲学和天主教的灵修传统中,阐述了《七克》中克灵修的思想。其次,在刘宗周思想体系中,阐释了《人谱》中改过工夫的思想。最后,在耶儒双方各自宗教文化传统中,寻找到克灵修和改过工夫的相互会通之处。得出如下的结论:虽然克灵修和改过工夫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可以在会通中互相理解,进而在互相启发中,通过相互学习、彼此借鉴来丰富发展各自的克灵修和改过工夫传统。

  • 标签: 克罪灵修 七克 人谱
  • 简介:20世纪著名的存在主义神学家[1]保罗·蒂利希(PaulTillich,1886-1965,也译作田立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三卷本共五部的《系统神学》因其庞大辉煌的体系曾被比作是像严丝合缝的金字塔连一个刀片都插不进去,从存在主义的角度阐述了对传统教义神学中的主题——上帝论、基督论、圣灵论、论、教会论和终末论的思想。其中,在对的阐述中使用'疏离'或'异化'、'恶魔性的力量'等来描述人类的困境,虽然与圣经和传统教义的表述不同,但对我们从个人和群体的角度来

  • 标签: 女性主义神学 存在主义神学 恶纠缠
  • 简介:20世纪30年代中期到40年代初,海德格尔有两本书专注"存在史叙事":《哲学论稿》是"纯粹存在史叙事";《黑皮书》仅涉及"具体存在史叙事"。《黑皮书》当然也主要是"存在史叙事",但因某部分引申到或联想到"犹太人"或"犹太族"可资例证而变成专论的具体叙事。今天人们太过追讨海德格尔的"反犹太主义",而可能根本忽略了其中真正意义上的"预言性质的不安"。否则,海德格尔不会保留下来放到最后出版。稍后,我会随着"读记"的伸展将何谓"预言性质的不安"揭示出来。

  • 标签: 具体存在史叙事 反犹太主义
  • 简介:"两高"出台的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司法解释,将明星代言假药、劣药的行为纳入刑事法规制范围。基于正当性和合理性两方面的考虑,对代言行为科处刑罚确有必要。代言行为作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帮助犯,应具有帮助的故意与帮助的行为,还要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代言行为人的"明知"及"宣传行为",对其处罚宜以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为辅。

  • 标签: 代言行为 共同犯罪 帮助犯 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