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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示的对象是的归属状况,而不是的变动。这是由特性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公示是对归属状况的展示,且该展示是一种常态的表征。公示的价值是保护(所有权)静的安全,保护动的安全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保护静的安全才是其最主要或最终的目的。在我国立法模式下,公示是确定归属的条件,并由此"定分止争"。公示的基本效力,表现为确认的归属状况,其他效力都是由此派生的。赋予公示以公信力,是对公示效力的强化。

  • 标签: 物权 公示 问题 探究